搜狐财经综合报道,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该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个税起征点调整进入立法程序
为适应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23日至2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本次听证会是《立法法》明确立法听证会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可以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民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位人士说,此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确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原定800元的减除标准将有较大幅度的上调。鉴于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被全社会所普遍关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工薪收入者的意见与建议,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专门就这一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
根据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凡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中国公民,均可通过信函或网上报名的办法成为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在申请过程中,报名人应明确表示对听证事项所持的基本观点,以便听证机构选择持各种不同观点的人参加听证会。
个人收入起征点调整是修改重点
即将于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从目前披露的修改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在于起征点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两方面。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要达到的“调节收入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改善社会整体福利”这一终极目标,目前的修改草案尚缺乏更为根本的变化。
据透露,新的修正案草案对现有税法作出了3点调整,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免征额调高至1200元,部分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单位代扣代缴扩大为全员申报。今后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有望减轻,而私企老板、演员等人群的纳税监管力度得到加强。
调整一:免征标准提至1200元
据悉,此次税改将把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标准由800元调整到1200元,这是中央确定的统一基数。考虑到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即免征额可在960元至1440元之间。
江苏从2004年1月1日起就把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中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金额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加上国家规定的800元免征额,实际上江苏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税已经按1200元的标准扣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员预测,江苏可能采用国家规定的上限。如按144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每月工资3000元,按现行税制需缴纳个税(3000-1200)×10%-25=155元,按新办法需缴纳个税(3000-1440)×10%-25=131元,后者少缴24元。受惠最大的是月工资1200元-1440元之间的人群,可以不缴纳税款。
调整二:私企老板等综合纳税
专业人士估计,此次改革还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把私企老板、中介机构合伙人、律师、会计师、设计师、演员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而工薪阶层仍然适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所谓综合纳税,是指对于重点人群,将原本区分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合二为一,按同一税率征税。
在现行税制下,个人在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可分别扣除费用。比如,王先生有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收入等3项所得,而每项所得又恰好都在费用扣除额800元以上,那么即使他的月收入达到2400元,也不用缴纳一分钱个税。然而,与王先生月收入相同但是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薪所得的人,却要缴纳个税135元,两人的税负明显不公。新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项目合并综合征收个税,不区分收入来源,而个人其他临时性、偶然性收入分项单独征收,避免了重复扣除费用带来的税负不公。
调整三:纳税人申报范围扩大
目前,个税大多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无固定工作的人则缺乏监管。今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获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处以重罚。
对此,有关人士的解释是,现在征管个税比较困难,为保证收入,一直强调实行由工作单位来代扣代缴的方式,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而对那些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这方面就很难保证,容易发生税收流失。新办法对自行申报这块加大了约束力。
个税调整需多方协调改善
分析人士指出,新草案调低了低纳税收入者的税率,同时相应降低了各级税率的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建立个人所得税账户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改进,这为日后建立完善的个人缴税和社会保险扣除与个人收入账户的结合打下了基础。但在如何监控日常隐性收入方面,新的征管措施并没有显著改善。这意味着,通过改变收入名义而获得的实际收入,仍能容易地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此外,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力度、奖励个税上缴等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缴税的激励状况,比如企业家等高税赋人群,一方面要应付相当高的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高税率的个税征收,其实际税赋如此严重,将在相当程度上抑止企业家人才的经济创新能力。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第三个困境,便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