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东京8月23日专电(记者乐绍延)日本政府战后一直努力减轻国民税务负担,不仅相继提高了免税额的起点,而且还不断大幅降低最高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减轻了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资收入之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而科学、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而绝大多数国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日本的所得税一直实行累进制征收,收入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税率曾达到过93%。后来,日本政府对《所得税法》进行了7次大规模修改和调整,不断降低最高税率,目前最高税率已降到50%。日本的《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两大部分,其中37%作为所得税向中央政府交纳,另外13%作为住民税向地方政府交纳。
日本1999年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已经将最多时的19档税率简化到了目前的4档,规定年收入33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为10%,年收入9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为20%,1800万日元以下的为30%,1800万日元以上的为37%。在住民税方面分为3档,年收入在2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为3%,700万日元以下的为10%,700万日元以上的为13%。另一方面,日本还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也就是说要将一个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减去之后的那部分所得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所以日本的税赋征收制度采用了“源泉征收”、“年末申告”的方式,由支付所得或报酬的企业或单位代为扣除,最后进行清算。如果纳税人被扣除的税款与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不符,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出纳税申告,报告全年的纳税情况,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因此,日本的所得税问题十分复杂,很多人都需要在税理师的指导下,在税务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当局提出纳税申告,对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完)(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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