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柏林8月22日专电(记者袁炳忠)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 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
近几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比例呈下降趋势。1998年,个人所得税的比率最高为个人收入的53%,但到2005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已经下降到42%,而最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比率也已经从1998年的25.9%下降到2005年的15%。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些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例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或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
个人收入税包括工资税和收入税两部分。在德国,雇主通过银行账户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将直接从银行工资账户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据税率变化进行调整。所有有工作的人都要参加失业、退休和医疗保险,这三大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平摊缴纳。工资收入不包括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雇员缴纳的三险金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涵盖的范围,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最高限额。
收入税与工资税的唯一不同是征税的方式不同。工资税由雇主直接缴给税务局,而收入税则由个人亲自缴纳。
依据上一年缴税情况,税务局每年对本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评估,要求个人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预缴一个季度的税款。之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法律申请退税,退税之后的缴税评估基本上不可能再更改。(完)(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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