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民众关注的个税法修正案在经历社会各利益主体反复博弈后,终于在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个税法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套用一句传统的说词,它堪称“全国人民经济生活中的大事”。
开门见山地指出,到本次修正案提交审议为止——多来来,个税法修订的起草一直在封闭状态下进行,与该法利益攸关的广大民众的意见始终缺乏上达通道。 民意乃法制基石,为使新个税法成为一部有广泛民意基础的良法,我们有权利有义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像当年修订婚姻法和目前制定物权法那样,公布个税法修正案全文供民众自由讨论,广纳民意。
人所共知,征收个税属国际惯例,其主要目标一是增加财政收入,再是调节贫富差距。1981年国内开征个税,据日后披露的信息,那年月能够上800元起征点的劳动者在国内不足1%。而且,政府最初开征个税除增收之外并无明确的调节贫富的价值取向,只是经历1993年和1998年两次个税法修订后,调节贫富差距才被置于法理层面的突出位置。然而多年来,两大个税征缴目标均未能得到有效实现。
析目标一,表面看,25年间个税年均增幅高达46.8%,去年年度个税总额已达到近1800亿元,成为国内第四大税种。然而,政府增收只是一个方面,大量的高收入群体普遍地偷逃个税却又致使政府本该征缴的税款大量流失。问题如此突出,直接反映为个税征缴起点失公之外的另一种“结构性失公”。
对高收入者普遍偷逃个税,征管不力被指斥为主要原因,其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个税系征缴成本最高的税种,先得有效跟踪每人每笔交易信息,依赖健全的金融、财会等配套体系,才能低成本地反映和监控个人收入。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为有效监控提供了技术支撑,而在国内,由于对高收入群体缺乏一个可计算、可记录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政府在个税收入项内,只能长期承受税源巨量流失。而同一个问题,在低收入纳税群体眼里,则转化为对政府的另一种不满。
析目标二,这些年特别是1998年第二次修订个税法以来,社会各界对现行个税征缴的批评不绝于耳。以去年为例,分析个税来源结构,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纳缴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却只承担了35%的税源。于是民间有现行个税“劫贫济富”一说。看问题要客观,公允地说,“劫贫济富”决非政府征缴个税之初衷。问题在于市场交易监控体系缺失,而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监控手段简单,自然就当起了“冤大头”……
个税难承公平之重,全民关注个税法修订顺理成章。不要以为人们关注个税公平仅计较个人切身利益,必须看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计较于此,本身就是关切宏观层面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问题。这后一点,尤其希望国家立法机构能清醒认知,这也是我们建议个税法修订须开门立法的另一初衷之所在。
我们还要指出,个税只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的财政工具之一,单凭个税政策难以从根本环节支撑社会公平。人们常援引的一组数据是,11万亿元个人存款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存款总量的80%。如果事实真是这样,为缓解贫富悬殊矛盾,政府除借助征缴政策之外,更当采取支出政策进行调节。对社会弱势群体,除了在个税(以及其他税收)上有所优惠之外,加大转移支付及建立社保体系更为当紧。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社会再分配政策,个税只能对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进行有限纠偏。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通过个税“劫富济贫”并非最优选择,甚至连次优选择也谈不上。治本的办法,在社会初次分配阶段确保实体公正和道义公正(前者注重基本生活、劳动和社会福利三大保障;后者注重财富来源之合法性)。此论若成立,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最为根本的是完善社会财富初次分配机制,即积极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和消除各种权力寻租和社会腐败现象。
最后还要提醒立法机构,本次个税法修订,当力求贯彻”纳税人权利在先“这一国际税收立法通则。该通则的核心要义是先有纳税人的权利,才尽纳税人义务。纳税人权利外国人很清楚,中国人很不清楚。纳税人权利不清楚却让他尽义务,他就一定缺乏纳税自觉。这项要求并不过分,且还是借立法推动政改的又一项抓手。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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