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委出台《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试行)》 其中要求———
经济适用房使用面积必须在40平米至80平米内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2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将不会再出现了,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使用面积都要控制在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之间。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委获悉,《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试行)》日前已经出台,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将对经济适用住宅设计做出严格控制。
临街住宅门窗要有隔声措施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经济适用住宅每户应为独立套型,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台。每户住宅应有良好的采光、日照、通风,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对外采光。每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厨房应有外窗,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暗卫生间宜有机械排风设施。
厨房和卫生间内管线应集中布置,并适当隐蔽,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为安装橱柜排油烟机等设备创造条件。新建住宅供热应采用可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的采暖系统。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临街住宅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楼口都应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环保建筑材料修建,公共部门室内装修应一次到位,户内宜做精装修。为满足住户不同装修需求,可采用菜单式点选方式。住宅楼入口或单元入口应设电控防盗门和访客对讲装置,住户应设对讲机,并附有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时宜设可视对讲装置。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好环境设计。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满足城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经济适用住宅建设提倡室内装修施工一次到位,以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住宅层高净高不低于2.4米
层高方面,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应为2.7米至2.8米,净高不低于2.4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不低于2.1米的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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