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第二批42家试点公司已经集体顺利过关,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公司所作出的各种额外承诺从目前看来无论对方案的过关还是股票定价都起到了正面的影响。在此前提下,上市公司能否兑现承诺关乎流通股东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称,从前两批试点企业公布的方案中,一些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或者难以量化,或者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已经明显超出了承诺人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而这些承诺无法对承诺人构成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约束,需要承诺人进行澄清或作出更正。
他表示,从公司入市护盘的承诺来看,一些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如果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一定价位,则非流通股股东将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交易所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但涉及增持的具体安排却语焉不详,一些股东仅承诺“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的资金”,另一些股东表示“增持股份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还有一些同时限定了投入的资金和增持股份的上限。
对此,汤欣认为,从法律上说,类似的不规定下限、只规定上限的承诺是没有真正意义的。理论上,投入一元钱或增持一股股份即为满足了诺言。与此相对,另一些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则为自己的护盘行为提出了目标承诺,如投入资金买入公司股票“直至买足××万股或者(使得)公司的股票价格高于每股人民币×元,这些承诺如果对于市场操纵没有现实的控制措施,实际意义也未必显著。
从公司承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来看,也存在相应漏洞。因为除了上述处分公司股份的方式外,目前还有“大宗交易”、“定向回购”和“战略配售”的渠道,此外,通过权利质押的方式也能有效处分所持股份,汤欣认为,以上漏洞大大削弱了股份限售承诺的意义。
此外,汤欣还指出试点中存在一些不够严谨的承诺,如承诺其持股“不发生权属争议”或“不会出现冻结等情形”,另有股东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这种没有任何期限限制的承诺同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业界建议,应出台有关专门规定,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进行规范;与此同时,管理层还应该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来防止承诺衍生出的副效应。
从公司入市护盘的承诺来看,应避免某些非流通股股东借政策之名行操纵之实。业界建议加强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非流通股东在决定入市护盘时,应在前一交易日公开入市的意图,并在交易日后,分别就买入股票的明细通知交易所;借鉴美国市场经验,建议监管机关以“安全港规则”的形式,规定非流通股东遵循有关的方式和程序,如只能委托一家券商买入流通股等;加强对非流通股东买卖股份的实时监控,发现不履行承诺的,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控制。
从公司关于股份处分的承诺来看,业界建议根据非流通股东关于限售期的承诺,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由结算公司对所持股份予以锁定。锁定期内,该股份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
事实上,建立促使非流通股东切实履约的事后处罚机制也非常必要,这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公司不负责任作出承诺的行为。有业内人士建议,对于违反承诺的公司,建议证监会在两年之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也可考虑由投资者保护基金购入少量的流通股,在非流通股东违反承诺时,代表流通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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