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SK-II被诉案24日下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消费者吕萍败诉。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因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法院认为,以上法律规定说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前提,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此案原告据以索赔的损害事实是其自述的“未出现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该产品标签上标印有“如有刺激,请停止使用,若产品不适合你的肌肤请停止使用”的警示说明,而原告在向本院提交证据原物时,已将该产品使用完毕,故原告主张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退回购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医疗费共计1865.9元以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至于原告诉称的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产品的质量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事项则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记者了解到,在本月11日法院的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争论的许多焦点问题在今天的法院判决中少有出现,对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外包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没有被涉及。原告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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