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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8月25日13:58   来源:证券时报全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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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

  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 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 所场

   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

   额转移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谢红兵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8621-61055050

  联系人:刘叶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和三位总监:市场总监,分管产品开发及市场营销;投资总监,分管研究、投资和交易;营运总监,分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技术及清算登记。此外,监察稽核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5年7月15日,公司有员工34人,其中53%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财部副总经理。

  刘海红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外汇业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周翔女士,董事,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信贷部贷款处副主管、主管、交通银行信贷部风险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债权处置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服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宝玉女士,监事,学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国外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常务董事,交通银行系统工会专职副主任、常务董事,现任交通银行系统工会主任。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施罗德香港的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枫先生,硕士学历。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投资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雷贤达 (董事、总经理)

  委员: 吴蕙(研究主管)

  赵枫 (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内部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内部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邮政编码:100036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使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和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470.78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使业务的稳健运行、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使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核查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谢红兵

  成立时间: 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8621-61055023

  联系人:彭娅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16000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棋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6)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7)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 范雪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场内代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6)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 王序微

  网址: www.sw2000.com.cn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16000

  (1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 范雪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177

  联系人:王鹏程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鹏程、刘明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既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也通过会员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场外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各代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方法如下: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中列支。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A、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金额/(1+手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手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990.10

  认购份额 = (100000-990.1+1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4、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代表的部分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既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也通过会员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认购。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如果其选择场内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990.10

  认购份额 = (100000-990.1+10)/1.00=99019.90份

  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9019份,其余0.9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4.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购申请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手续费率)

  手续费=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手续费)/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手续费=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 50.8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 =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说明:如果赎回费率为0.5%,那么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为1.8%)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前提下,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满足投资者不断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而设计的一个精选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利用施罗德集团公司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无限商机,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识别未被合理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在价值,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未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 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它属于我国首个由官方推出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中信全债指数覆盖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精选股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4、股票组合的风格配置策略

  在股票组合中,防御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做适度均衡的配置,并在经济周期减速与衰退期,加大防御型股票的投资比重;在经济扩张期则加大增长型股票的投资比重。通过不同经济周期下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投资策略,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和更低的波动性。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长期稳定增长。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银行间市场债券、证券交易所未上市交易债券,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6、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端??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使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令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使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使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限于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份额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七、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四、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3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 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场内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1055000或登录交银施罗德公司网站(http://www.jysld.com)进行咨询、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jysl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客户来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sl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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