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上关于是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议论,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昨日指出,国家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这位新闻发言人说,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从10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还不能取消。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制度。当前,要进一步完善预售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方早报》8月25日)。
其实从社会利益关系的立场看,央行这次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也许的确正像上海的一位房地产开发商所说的那样:“银行主要还是站在自身抵御资金风险角度才提出取消期房预售建议的”(见《东方早报》B5版8月25日),但在社会公众眼里,如果真是这样,那这次建设部在央行建议之后的上周末,召各地主要开发商进京,召开研讨会并在会后作出不取消期房预售的表示,同样也不能摆脱瓜田李下的嫌疑。但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各个主管部门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立场,因为由于各个主管部门的分工不同,观察问题的方法与结论也就完全可能有所不同,有时还可能会针锋相对。
可问题的真正关键是,作为人民银行与建设部同是代表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行政机关,由其社会的法定职责所决定,其应该追求的是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具体的说,就是在这次是否取消期房销售制度的争论中,央行的行政行为不能受商业银行的利益所左右,而建设部的行为同样也不应由房产开发商的利益所决定。所以在此前提下,这次是否取消期房预售的争论,从某种程度说,一方面即是对有关行政部门决策智慧的考验,同时也是对相关部门如何在决策中摆脱利益阶层影响,进而摆正自身位置的考验。
而从制度的安排观点看,如果一个行政部门自身与有关决策有着某种利益的关系,而自已又同时是决策人,那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在理论上必定会结出“自利”的恶果。而正因为此,前人也早就说出了一个被许多事实上所证明的——“自已不能做自已的法官”经典名言。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目前是否取消期房预售争论的现状,鉴于央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同时也鉴于建设部与房地产商的关系,应当及时设立一个有众多社会阶层参与的平台。因为只有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行政机关的才会受到监督,行政决策也才会出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走向。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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