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杜文娟报道: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为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9月27日在北京就这一减除费用标准是否适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安排的听证陈述人,包括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另外还将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15至20人作为听证旁听人。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杜文娟报道: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本报记者就举行这一立法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及有关事项,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在说明中讲道,草案是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及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那么,为什么在常委会会议后还要召开这个立法听证会?其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并得到有效实施。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历来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立法听证会与其他征求意见的方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听证会最大的特点,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面对立法机关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立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陈述人到会进行陈述,不是仅发表个人的抽象看法。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要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本次听证会上的意见,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这次立法听证会为什么要选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作为听证事项?
答:这里先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通俗的说法。准确地说,是指在确定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照规定从工资、薪金收入中予以减除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标准。比如,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为2000元,则他只需就2000元减除800元以后的部分,即以12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该项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也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此项内容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问:对于听证陈述人的范围是怎么考虑的?
答:为了使各方面意见在听证会上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次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就听证事项予以说明、陈述;二是有工薪收入的公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三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由工会组织的代表就听证事项表达意见是必要的;四是部分地方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时,需要充分听取不同地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
问:这次立法听证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那么,有工薪收入的公民希望作为听证陈述人,如何报名,需要在报名时注意哪些事项?
答: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中对申请报名的对象、报名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报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规定的报名方式报名,并逐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注明规定的报名事项。二是为了选取不同收入者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报名人需说明本人月收入情况,按照1500元以下、1501元至3000元、3001元至5000元、5001元至10000元、10001元以上5个档次如实注明。采用网上报名的,可直接在网上报名表上的收入选项中选取填写。三是联系电话最好注明最方便与报名者本人联系的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应注明区号。四是报名人应提交一份不少于300字的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名人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后,在听证会上陈述的观点应当与报名时已表明的观点相一致。
问:报名者如何得知自己是否被确定为听证陈述人或者旁听人?
答: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将在2005年9月12日前向被确定的人选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将以邮政特快专递或者传真方式发出。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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