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8月28日电 记者任江华报道: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因使用SK—Ⅱ化妆品出现过敏情况诉宝洁公司案(见本报4月11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吕萍诉称,今年1月她在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太平洋购物广场受SK—Ⅱ销售专柜“当今最有效”及“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化妆品广告宣传的鼓动,花840元钱,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 但一个月后,并未出现广告宣传的效果,反而在使用中出现过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吕萍于3月2日将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后又追加诉讼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回购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据以索赔的损害事实是其自述的“未出现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遂依据有关法律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至于原告诉称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产品的质量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事项,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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