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设立“一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证券法修改应吸收股权分置改革创新成果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不少人员表示,设立“一人公司”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要适当控制风险。
有的委员提出,公司法和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本身有很多内在的联系,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统筹研究,尤其是在事关一些焦点问题方面要特别注意。
对草案中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进步,现实生活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人公司,其他的股东都是虚拟的。
贺一诚委员认为,“一人公司”应该和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但不应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的委员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同时国家已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建议先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待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再实行。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就加强职工利益保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认为,证券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正在进行中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创新成果。
全国人大代表俞学锋说,股权分置改革中很多做法已突破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现有规定,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吸收其中好的做法。
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不少与会人员的共识。刘振伟委员说,证券法修改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重中之重。修改证券法,既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重新唤起投资者的信心。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发展资本市场关键问题是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要发挥资本市场扶优汰劣、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真正让好的企业上市,让差的企业退市。
委员们建议,应该加强证券信息披露,打击误导投资者的股评行为。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一些委员谈到了对风险基金的提取问题。有的委员说,应该在法律中对风险基金提取作一个明确比例数量规定。现在证券公司一旦垮掉,没有能力赔偿股民,而很多高管人员拿着高薪却一点责任不负,希望提高证券公司成立的门槛,并提取风险基金。不能把因监管不力或因人为违法操作而带来的损失转嫁给股民承担。
(《人民日报》2005年08月28日第四版/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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