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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热议证监会股改管理办法55条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8月29日13: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机构:国信证券 银河证券   作者: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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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 汤小生 谢可 中国银河证券 李锋〗

  时不我待提高效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消除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一些"模糊区域"。

  非流通股东之间对股改方案的不同意见不妨碍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只要三分之二的非流通股东达成共识,就可以要求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开会,审议股改方案。针对表示明确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东,可以按照公平的价格进行收购、回购,也可以由其他股东先代为执行对价安排。

  "相关股东会议"明确只有 A股含权。股权分置改革只是 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未来的协商机制将由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定,流通股股东将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因此, H股与 B股股东将不直接获得对价。

  压缩操作时间与操纵空间。网络投票时间最少可压缩至三天,这样的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这有利于提高效率,并减少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再议期限缩短。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加速改革进程,更重要的是使得流通股股东减少"投否决票可能无限期推迟获得满意对价"的顾虑,是有效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缓解保荐人短缺压力。此次管理办法只要求每家公司一个保荐代表人,可以缓解这方面的压力。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审核程序逐步下放至证券交易所。未来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指导、节奏控制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均由交易所安排。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指引中提出"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不鼓励"一窝蜂"式的推进方式,但审核权的下放将加速改革的全面铺开。

  创新方案将来自"股价稳定措施"与"资产重组"。此次的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改革方案要兼顾两类股东利益,强调股权分置改革必须在股价稳定的环境中进行,因而必须包括符合公司自身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因此,未来改革方案的创新将主要来自附加承诺中的稳定股价模式。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为今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契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预留了空间。包括重组方向公司置入优质资产、代公司偿还债务、代原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各类"新型对价"方式将有望浮出水面。

  明确规定股改后原非流通股出售的限制性条款,有利于维护流通股东的利益和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改后原非流通股份一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第二年通过交易所出售的比例不超过5%,第三年不超过10%。原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流通,一方面消除了大规模股票集中供应对市场的中短期冲击,有利于形成全流通市场的稳定预期;另一方面,也为1-2年之内大盘蓝筹股以全流通的方式回归 A股市场预留空间,从而有利于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估值基准和环境。

  中小企业板和蓝筹股将成为下一阶段的改革重点。我们认为下一阶段的改革重点,一是中小企业板有望在10月份率先完成并开始新一轮的 I P O,二是大盘权重股的积极参与将有助于市场预期和市场走势在较短的时间内趋于稳定。这两类公司亦将成为市场的机会所在。

  由于绩差股的对价幅度难以明显超出,无法抵补其目前的股价高估程度,其吸引力将逐步降低;从长期投资的视角看,质地较差的公司在全流通后将出现股票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局面,导致股价的持续下跌。而对于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而言,原非流通股东减持的动力较小,因而全流通对股价的影响本身并不大,基于"估值合理+对价收益"的投资思路将有望主导市场。

  关注国资委的后续政策以及再融资新规则的制定进程。改革指引中明确提出的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在再融资和管理层激励两方面的鼓励措施有望成为后续政策的"焦点",值得市场密切关注。我们认为,9月份开始的铺开开始阶段,上市公司的对价方式预计仍以送股为主,但对价幅度能否达到第二批试点公司的平均水平将左右市场的预期及走势。从国资委等利益方的角度出发,利用附加承诺或者其他一些稳定股价措施来压缩即时兑现的送股对价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为股改全面铺开保驾护航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坚持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发展,调动多种积极因素,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快速、有序进行的指导思想,呈现出如下突出特点:

  对价与承诺相结合,确保改革方案的合理性。管理办法对股改对价方案提出了三类明确要求:一是交易所要对上市公司对价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二是对价方案应包括股价稳定条款;三是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从而对股改的三个阶段:对价方案提出、对价方案实施、以及未来存量扩容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都作了制度上的安排,有效维护了市场稳定,使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同时,规范和完善改革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又便于投资者积极参与改革。

  消除各种障碍,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管理办法作出了四个方面的最新安排:第一, A股相关股东会议制度取代临时股东大会制度;第二,对价方案需要2/3非流通股东通过取代试点时全部非流通股东同意,同时对不赞成的非流通股东利益作出必要的安排;第三,简化过程,缩短改革时间,上市公司按新办法最快15日可完成股改,取代了原来一个月以上的马拉松式过程;第四,对不同上市公司作出具体分类要求,有非 A股流通股的上市公司由 A股相关股东推进股改、问题上市公司进行无风险说明后可参加股改、绩差公司可将重组与股改结合等等。这些安排,确保各类上市公司都能参与股改,避免被边缘化;协调了非流通股东之间、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东的利益;降低了改革成本,有利于股改全面铺开,从而尽快恢复资本市场的固有功能。

  市场各主体相互协调,共同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利义务,各项相关利益主体群策群力,协调努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尤为突出的是,办法明确了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同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起,负责监管对价方案中各项承诺条款的落实,负责有限制流通股未来上市流通的监管等工作。办法对不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市场对承诺能否兑现的忧虑。

  当然,作为征求意见稿,办法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修改的地方:应明确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期限,对不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提出相关制约条款,确保改革快速推进;股价稳定条款是对价方案的重要内容,应有更明确的规定,切实起到稳定股价作用,避免条款形式化;应适时规范将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方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模式,避免因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则,滥用这一股改模式;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履行承诺条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过于简单、过于原则化,应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条款;持股上市公司5%以上的有限制流通股东不通过交易所分拆转让关联方,再通过交易所上市出售,从而规避5%限制的行为如何监管?如何保护多个有限制流通股的股东分享第一年5%、第二年10%的上市出售比例?

  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负有重要的使命,其职责中有不少尚待明确之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行性提出意见的原则依据是什么?一定时间内,交易所安排多少上市公司实施股改,节奏安排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规则明确,市场才会有明确的预期。管理办法提出对价中的承诺条款要与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但没有明确是什么样的技术条件,应当明确是现有技术条件,还是适应股改的技术条件。

  解决试点中的深层次问题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

  在股权分置改革两批试点已经顺利结束、即将全面推进的时候,记者专访了长期关注股权分置改革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研究员,请他谈谈他对改革试点的看法以及在全面推进过程中应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促成市场和制度转折

  记者:目前两批试点公司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您对这两批试点的评价如何?

  巴曙松: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正在推进市场的制度转折。最为引人关注的一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原来的对立和冲突,转化为一致了;在监管不断加强的条件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感受到这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带来的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

  第一,从前两批试点来看,其基本价值就在于通过试点摸索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在总结经验之后形成一个相对清晰的规则,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制度基础,稳定投资者的制度预期。

  第二,前两批的试点明确了一个原来相对含糊的理念,那就是: A股是含权的。其基本的理论逻辑,就是非流通股在由不可流通转为可流通的时候,不能因此而对流通股股东带来损失和风险,因此必须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沿着这个逻辑推延下去,因为对价的支付是 A股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博弈过程,是 A股市场上的两类股东之间的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因此, H股和 B股的股东并不能要求获得对价,当然在 A股两类股东的对价方案形成中不能损害 H股、 B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从具体的对价方案上看,在前两批试点中,绝大多数公司选择了送股为主的对价方案,这是市场的选择,我觉得这是有内在原因的,不能简单地否定这种由广大投资者选择出来的主导方案。因为送股操作简单、投资者容易把握,也不会涉及到 H股和 B股股东利益的变动问题。

  第四,目前也有一些批评,认为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处于强势地位。实际上从整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设计看,非流通股股东依然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方案的提出是由非流通股股东主导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事实上也是由非流通股股东聘请的,较之于原来参照净资产的转让价值,目前看来非流通股股东实际上还是股权分置改革最大的得益者。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于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更为重视,许多人认为上市公司更为重视投资者关系了,实际上这本来就应当是股东所应当享受到的权利,只是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而已;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中的流通股投票率可以说创出中国市场乃至世界股市的记录,也显示中国的流通股股东的股东意识的觉醒;在股权分置下,流通股股东不是不关心上市公司,而是即使关心也多数没用。

  此外,试点之前,对于对价究竟应该支付多少,实际上市场各方大多没有清晰的预期;而在股权分置改革的两批试点之后,市场大体上就有了一个支付对价的参照。对于全面推广之后的对价水平走势是否会走向收敛,还是趋于发散,需要监管层和市场各方密切关注,因为对价水平实际上直接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价值中枢的定位。

  记者:目前市场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多对价可以支付了,对于这些公司又该怎么办?

  巴曙松:这实际上涉及到拓展对价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有些人提出把一些绩差公司剔出股权分置改革的范围,我觉得这对这些公司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不公平。实际上,最积极和对市场最有利的做法,就是将并购重组作为对价的支付方式,拓展对价的内涵和外延。这样一来,这部分绩差公司也可以成为市场活跃的力量。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监管部门对于这些领域的并购审批应当大大提高效率,以鼓励对于绩差公司的并购活动。如果说绩优公司支付对价是"活血",是存量改革,那么,绩差公司的并购重组就是"换血",是增量改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迅速推进,引入增量的改革必须更为关注。

  深层次问题需制度完善

  记者:当前股权分置改革即将进入全面铺开的阶段,您认为在前两批试点过程中是否有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完善的地方,从而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巴曙松:不可否认,股权分置改革的两批试点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两批试点过程中还是逐步暴露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是在制度上还依旧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改革全面铺开过程中,如果有相当多的公司初次方案没有通过,该怎么办?这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进行连续出价的问题,是否应当规定这些公司在多长的时间内再次出价?对再次出价的价位是否应该有所限制?是否对保荐人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在目前的制度中是有欠缺的。

  再比如,如何看待对价的收敛趋势?因为第二批试点全体通过,我们事实上存在一种担心,担心有些大股东会据此认为第二批试点公司支付的对价是偏高了,因此可能会采用一个相对较低的对价,从而使得全面铺开时对价未必会收敛,反而会重新出现发散的趋势;同时也担心其中可能隐藏着一些目前还暂时不为人知的市场操纵的内幕。

  还有,在试点过程中,承诺是作为对价的一部分而出现的,但是承诺本身很混乱,有董事会作出的、也有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总经理作出的。这也就产生了一些问题。

  此外,我们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通过率越高;而持股结构越分散,通过率就越低。当然这受到持股成本以及投票成本和积极性等的影响,但是其中有没有其它值得加强监管和反思的呢?比如大股东在同机构投资者沟通时除了对价之外,是否还有其它私下的承诺?所以我们特别建议,对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都要加强监督和披露。

  其次,在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时候,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来发现对价。在目前的制度下,如果市场在大涨或者大跌、特别是大跌的时候,双方谈判的预期就很不确定。而且,目前的制度实际上还存在自我强化的下跌趋势的内在缺陷,就是市场下跌时,大股东愿意支付的对价就少,从而引起投资者进一步抛售,股价也就继续下跌。这也是原来设计制度时没想到的。另外,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特性是一定的市场外部性,一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好坏、以及对市场的冲击,不仅仅影响到这一家公司,往往还会影响到相关的其他公司。所以,除了督促上市公司加速改革之外,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采取必要的稳定市场的措施,包括宏观层面与单个公司层面的措施,是必要的。如果说在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中稳定市场的措施还基本是上市公司的"自选动作"的话,全面推广之后可以考虑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动作"。

  不能急于新老划断

  记者: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的同时,新老划断的问题也随之被提出来。您是如何看待新老划断问题的?您觉得新老划断什么时候比较合适?

  巴曙松:新老划断显然是未来对于市场影响最为重大的一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应该在有一个十分稳定的含权预期、以及相对稳定的二级市场价格参照、相对完善的股权分置改革制度预期之后,才能进行新老划断。

  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定价来看,新老划断和全流通之后上市公司在发行的询价过程中,一方面当然要依据公司的投资价值,但同时投资者、保荐人等也必然参考二级市场的价格。这也就要求对已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上市公司的预期要非常稳定,股价要相对平稳并具有定价的参考价值,各类上市公司都有相应的已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样公司,只有这样,同类新公司上市定价时才有参照。但是如果二级市场股价大起大落,市场仍处于摸索、观望和含权幅度的寻找阶段,此时贸然推出新股票上市,必然会给市场带来比较大的震动。

  此外,即使要进行新的发行和再融资,也应该从目前已经解决股权分置的公司中精选一些优质上市公司进行谨慎的试探,也就是说,要把股权分置改革同融资结合起来,形成对于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推动。

  目前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有的公司的大股东动力不足。很多公司只是被动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因为他们只花很少的资源就控制了三分之二甚至以上的股份,而且这些股份在不可流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市场上的并购压力,其控股地位完全不可能由于二级市场上股价涨跌而丧失。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除了"大棒"之外,还需要从制度上提供一些"胡萝卜",也就是在把股权分置改革和融资结合起来的时候,应该设计相应的机制来促使上市公司有动力拿出其应该支付的对价。有必要把再融资的条件和大股东支付对价后的除权价格或者中小投资者获得的利益进行一个基本的挂钩,并据此规定相应的再融资门槛等。这其实也是监管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具体体现。

  西南证券周到--在把握节奏体现导向中推进股改

  征求意见稿看点不少,我认为以下几点也同样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一线监管职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将由证券交易所掌握。笔者的理解是,这种掌握,不一定是谁先申报、谁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排队。

  明确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应兼顾全体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仅仅满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要求的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仅仅反映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都是有明显缺陷的。对于有明显缺陷的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如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就存在流产的可能。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都是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应兼顾全体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政策导向的体现。

  针对非流通股股东的不同意见,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革提出动议的操作程序。即使有三分之一非流通股股东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产生股权分置改革"钉子户"。二是有关异议非流通股股东的退出安排等。笔者认为,它实际上是搁置争议、共同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较为现实的办法之一。

  涉及外资股的股权分置改革原则基本明朗。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同时有 B、 H或 S股的 A股公司,并不需要 B、 H或 S股股东参与表决。第二, A股非上市流通股股东中有境外上市公司的,所持股份在 A股市场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第三,商务部将提前介入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监管。第四,改革方案实施后,参与改革的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24家仅有 B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原则,似乎没有包括在征求意见稿中。24家仅有 B股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将找不到协商对象、开不成股东大会。这是否预示着24家纯 B股公司的非流通股可以直接上市,尚待观察。

  规定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在复牌后修改方案,确立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不过,征求意见稿对此并不一棍子打死。第十八条规定是否适用于第三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的情形,尚不清楚。

  征求意见稿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银万国证券蒋健蓉--维护股价稳定兼顾全体股东利益

  《管理办法》中有不少值得投资者予以关注的地方:

  1、明确了《管理办法》制订的法律依据,并将试点期间提出的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股改操作原则写入了《管理办法》。

  2、明确了交易所在股改中的地位,赋予其实施一线监管的权力。交易所监管功能的加强,将有利于股改的加快推进。

  3、要求上市公司在复牌后就不得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方案频繁修改的避免,可以减少信息混乱对于股价的影响。

  4、对于未获通过的股改方案,《管理办法》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3个月后再次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这是一项新的规定,既是对方案失败的非流通股股东继续进行股改的敦促,也给予了其合理的重定方案时间。

  5、《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若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且相关风险尚未消除的,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3种情形时,须消除相关风险后才能股改。表明存在这些情况的上市公司暂时还不能参加股改,也表明管理层已经认识到股改不可能短期内完全到位,先实现绝大部分公司股改成功是其目标。

  6、体现了《指导意见》中股改不涉及 B股、 H股的精神,但是《指导意见》中要求制定的股改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 B股、 H股股东的利益,在《管理办法》并没有体现,也没有提及。

  7、以资产处置方式解决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简化股改的流程,提高股改的效率,缩短股改的进程,为更快、更有效地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创造有利的法律法规环境及提供高效的制度保障。

  8、《管理办法》要求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后面对稳定股价的措施要求,稳定股价应该是方案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

  9、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机制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异议或未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改革方案须对其处理办法进行说明。从公平性的角度,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且《管理办法》没有对处理办法的选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可以令方案制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余地。

  10、对于绩差公司,将鼓励股改与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现了管理部门对绩差公司股改的处理思路。

  11、在对 G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其股份方面,《管理办法》在时间和数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出售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配售方式进行,以减少对市场的扩容压力。

  12、《管理办法》规定了保荐机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股改保荐机构的3种情形,尤其对什么是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进行了量上的界定。

  13、《管理办法》强化了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尤其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股东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未能履行改革方案中承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处罚办法。

  14、《管理办法》在正式颁布的同时,将废止证监会在试点阶段发布的两个《通知》。这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办法》本身是试点阶段的一个经验总结,是建立在两个《通知》基础上的产物;另一方面,《管理办法》是两个《通知》在法律层次上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其法律效应。

  国泰君安证券吴坚雄--明确政策导向推动股改加快

  通过比较和分析《管理办法》,我们对未来的股改政策进程、变局和股价波动有了新的认识。

  预示相关部门将动作频频。从"《管理办法》发布后,《通知》同时废止"的这个现象,我们预期:

  第一,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随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更新原《指引》,明确第二阶段股改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国资委会推出新的针对股改的指导意见,更新原6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原则、国资最低持股比例以及对价的底线等敏感问题;第三,《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将陆续修改,以适应股改的顺利推进。

  "股价稳定"成为评判标志。第23、27、28条为未来的非流通股的增量冲击安排了相关减震措施,这使我们确认"股价稳定"是有关方面评判股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一定会对" A股含权预期"的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对二级市场股价的正向推动作用将是显著的。

  交易所将发挥主导作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交易所将发挥主导作用。可以确信,由于在第一阶段沪深交易所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摸底调研和推进工作,股改推广的准备已经十分充分,股改公司在数量和时间安排上将大大多于和快于第一阶段。

  保荐机构职责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被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这会使保荐机构在项目的选择上优先争取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相关的制度安排,将会导致中介机构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在股改前期回避那些绩差公司,使此类公司出现明确基本面的"先重组后股改"的趋势,这将对目前脱离公司基本面,连续疯炒的 S T板块产生直接的股价抑制作用。

  减少阻力加快股改。《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股东、修改对价、保荐人数、重提方案等多个方面有修改和明确,从制度上降低了股改条件、减少股改阻力、推动股改加快。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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