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制度是仅限于证券发行上市的。而把保荐制度引入到股改中来,这应是证监会的又一创举。不过,从第一、二批股改试点公司的股改情况来看,笔者以为这一创举是不成功的。 特别是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保荐机构根本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反,保荐机构所做的,往往都是一些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情。
实际上,从一开始,证监会就有“做人情”的嫌疑,让保荐机构们到股改里来捞上一笔钱,分享百亿股改大餐。至于协助股改公司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等事务,基本上是无事找事。股改是两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协商,根本就与保荐机构无关。而且保荐机构也并非是股改方面的权威或者专家,他们又能对股改起到多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从前两批的试点情况来看,股改方案并非是什么深奥的东西,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流通股股东都会做,有什么必要一定要作为“外人”的保荐机构来做?
当然,如果保荐机构能够按照“国九条”的指示精神,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让保荐机构来做做股改方案也未尝不可。毕竟,保荐机构也要养人,也要找饭吃。管理层有意照顾一下,那就照顾一下吧。但令人遗憾的是,保荐机构介入股改后,不是在做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情,相反却是处处做一下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情。比如,从一开始,在争揽股改项目时,以压低对价对竞争手段,严重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而当股改方案公布后遭到投资者的质疑时,保荐机构又积极地为非流通股股东辩护,充当大股东的代言人角色,声称大股东如何让步了,如何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方案如何合理公正等等。而到对股改方案进行表决时,保荐机构又积极出面“拜票”,协助大股东摆平流通股股东,并最终达到没有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股改方案被通过的目的。可见,保荐机构介入股改后,所做的不是保护而是在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象这样一种只会做着一些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事情的保荐机构,股改中还要它做甚?
不如干脆将它取消。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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