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史宝华)在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之后,发改委昨天再次发出通知,暂停原油加工贸易,进一步控制成品油出口,保证国内供应。
发改委表示,从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 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的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根据通知,仍有一些炼油企业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但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将严控加工数量。
申银万国分析师黄美龙表示,目前,我国出口的成品油中,60%左右都是通过原油加工贸易出口的。暂停原油加工贸易后,腾出的产能将加强国内成品油的供应。但是,如果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汽、柴油出口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可能会引起一些合同纠纷。
原油加工贸易是指国外企业委托国内炼油厂加工原油,再出口给国外企业。在这种贸易方式下,进口原油无需缴纳进口税,出口原油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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