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山东海龙")国有法人股股东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42,156,567股(送转股后持有84,313,134股)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给潍坊市投资公司事项,已于2005年8月10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转让价格为3.70元/股(送转股后为1.85元/股)。
一、转受让双方:
1、转让方: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前持有本公司股份84,313,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0%,转让后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2、受让方:潍坊市投资公司
受让前不持有本公司股份;受让后持有本公司股份84,313,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0%。
二、转受让股份价格:
1、2004年8月16日,转受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确定转让方以山东海龙截止2004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3.10元人民币作价向受让方转让山东海龙42,156,567股股份,全部价款为人民币130,677,646.12元(详细内容见2004年8月17日、8月21日、12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2004年12月30日,山东海龙实施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05,674,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转增8股,山东海龙总股本增至411,348,974股,因此巨龙集团持有股份增至84,313,134股,占山东海龙总股本的20.50%。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海龙整体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实际情况,参考山东海龙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5年6月30日,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以山东海龙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再加上10.19%溢价(3.70元/股,摊薄后为1.85元/股)作为计价依据,全部价款为人民币156,000,000.00元。
三、本次股权转让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股份转让的过户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日
(责任编辑:吴飞)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海龙",共找到 1,484,071
个相关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