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传票》三份,及《应诉通知书》三份,所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395、396号。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国际)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长江国际因非法剥夺其对仓储货物的知情权、支配权,及对其权益造成的严重影响,要求赔偿金额1999.41万元人民币。
一、长江国际收到诉讼传票情况
1、长江国际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2005年8月17日签发的《传票》三份,及《应诉通知书》三份,所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395、39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汇鸿国际诉长江国际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
3、案由: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4、被传唤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5、传票传唤事由:开庭。
6、应到时间:2005年9月23日9时
7、应到处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
二、引起该诉讼的事由
汇鸿国际与长江国际于2004年4月5日签订了“散装石油和化工液体货物港口作业合同”合同编号为“CJ04C014”。 汇鸿国际分别于2004年7月1日、7月8日、7月13日将化工液体货物755吨DINP、779吨DOP、460.285吨异丁醇存放于长江国际库内。(参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05-011号、临2005-022号)
据汇鸿国际在《民事诉状》中称:2005年2月,汇鸿国际到长江国际核对货物状况被拒绝,为此,汇鸿国际认为长江国际非法剥夺汇鸿国际对仓储货物的知情权、支配权,已严重影响了汇鸿国际的权益,申请法院判令:
(一)、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INP75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705,313.5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89,433.9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5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OP(二幸酯)779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884,544.93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59,966.3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6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异丁醇460.28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2,942,836.7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12,039.42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该诉讼案中原、被告各方情况
(一)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路汇鸿大厦21楼
(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叶效良
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91.2%),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四、本诉讼案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被告长江国际如果败诉将面临赔偿1999.41万元及诉讼费的问题,对当期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披露的诉讼案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案。
公司目前也未收到关于长江国际其他相关的诉讼。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汇鸿国际《民事诉状》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传票》共三份(【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共三份(【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举证通知书》共三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共三份(【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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