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
公司(公司实际持有其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签发的《传票》三份,及《应诉通知书》三
份,所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395、3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
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长江国际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
汇鸿国际与长江国际于2004年4月5日签订了“散装石油和化工液体货物港
口作业合同”合同编号为“CJ04C014”。汇鸿国际分别于2004年7月1日、7月8
日、7月13日将化工液体货物755吨DINP、779吨DOP、460.285吨异丁醇存放于长
江国际库内。
据汇鸿国际在《民事诉状》中称:2005年2月,汇鸿国际到长江国际核对货
物状况被拒绝,为此,汇鸿国际认为长江国际非法剥夺汇鸿国际对仓储货物的
知情权、支配权,已严重影响了汇鸿国际的权益,申请法院判令:
一、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IN
P75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705313.5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89433.98元人民币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5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OP
(二幸酯)779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884544.93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59966.38元人民币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6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异丁
醇460.28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2942836.7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12039.42元人民币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将于2005年9月23日9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开庭
。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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