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的动作如市场预期的一样快。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仅一周后,正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就迫不及待地出台了。让业内人士欣慰的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操作性文件终于确定,并且在操作细节上更加规范。 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征求意见阶段,讨论得最为激烈的两大争议焦点??“停牌安排”和“是否应强制聘请保荐人”依然没有进行预期中的调整。
关键词之一 股改
《办法》首次以定义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做出了解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改定义的明确,一方面可以使相关各方在股改操作过程中对股改形成统一认识,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的误读与争议;另一方面,定义中对于A股市场的强调,则进一步明确了广为市场关注的所谓A股含权的概念。
关键词之二 动议改革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将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和《征求意见稿》中采用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合并,使得改革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不过,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表示,《办法》仍未采纳他们提出的“关于1/3非流通股东不同意股改的处理意见”。他说,作为保荐人,大家都对“1/3非流通股东不同意”的情况如何操作十分关心,因为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公司都碰到了类似的问题。他认为,强制性的回购和收购都不太可行。因为要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或者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大股东。他说,有可能的话可以先搁置,不同意方案的非流通股东可以等,不支付也不获得对价,将来走另外的程序。他指出,有2/3的非流通股东同意,就可以认为已经实现了全流通,因为国外的公司也有非流通股。
关键词之三 含外资复牌时间
《办法》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这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复牌前”应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相比是一项进步。李阳认为,如果做“复牌前取得批文”的约定,将限制复牌时间,将侵害流通股东的利益。他认为,即使拿不到批文,也应该先复牌,虽然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但是并不是不能操作,只是程序复杂。如今改为“方案实施前”,要合理得多。
关键词之四 异常公司
《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涉嫌股票操纵、涉嫌内幕交易等异常公司可以股改,但是应当表明不存在影响进行股改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但《办法》对于这些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的股改条件要求更加严格。规定:“如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进行内幕交易正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如有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进行股改。”
《办法》将异常公司的异常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之后,才可进行股改。监管部门对于异常情况可能对股改造成的风险保持了高度警惕。
关键词之五 承诺
《征求意见稿》将稳定股价措施作为股改方案的必备部分,但《办法》却将这种必要条件改为选择性条件。规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收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改变,与前期G广控和G宝钢的稳定股价措施不利的情况有关,避免了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
另外,《办法》增加的“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也是一项有利于保证承诺顺利履行的条件之一。
关键词之六 要约收购
对《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是否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必须要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经证监会同意才能豁免,因此,免予要约收购实际上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主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说法则显得比较模糊。
关键词之七 保荐机构
《办法》对保荐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出了较大的变动。将“未完成其所负责的保荐业务之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改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李阳指出:“这对保荐机构很重要。以前只说‘业务没完成’,但以股东大会表决为准还是以送完股复牌为准,并不明确,现在保荐机构都知道了,是以‘股东大会表决’作为业务完成的标志。
另外,《办法》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监督,规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对于这项变化,李阳认为很容易理解,因为保荐机构的文件是通过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所以交易所有权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它是保荐机构的主管部门。
关键词之八 律师
《办法》删掉了“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持有其所提供中介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规定。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克军表示,因为《证券法》并没有禁止律师持有其受聘公司的股票,并且,即便是IPO,也只是在前6个月不能持有。因此,这项规定的存在并不恰当。他说,在中介机构受聘于股改公司之前,都要先填写一个个人基本信息的表格,必须注明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数量。如果持有,但量并不大到足以影响中介机构做出公正履行职责时,是没有问题的。他说,如果持有量真的非常大,上市公司方面也会考虑是否继续聘用了。
两大争议仍被搁置
对于在征求意见期间,争议最大的两个问题??“停牌安排”和“强制聘请保荐机构”,《办法》未采纳众多市场人士的意见,仍然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做法,采取“两次停牌”和“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的制度。市场人士韩志国曾对“分段停牌”表示了极力反对,不少业内人士也指出,“全封闭式停牌”才有利于公平,才可以减少投机行为。
一位券商人士指出,《办法》是积极的,但毕竟每家公司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办法》的可行性还有待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责任编辑:陈晓芬)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股改管理办法",共找到 2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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