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国家股转让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的国家股,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如收购方能执行收购协议的规定,信守承诺,公司则可运用民营企业集团的灵活机制,加快主营业务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拓展新领域,提高本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本人与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利益冲突,对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诚信义务,基于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了董事会意见,该董事会的意见是审慎客观的。
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和收购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杨瑞龙 李伯耿 何元福
20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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