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只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初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整整落后10年。”日前,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表示,“城乡消费差距令人震惊。”(《中国青年报》9月7日)
邱晓华为此例举的数字是:收入消费方面,城乡差距为3.21∶1;教育卫生方面,城镇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比例分别是乡村的3.4、6.1、13.3、43.8、68.1倍;目前,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有10%左右,而城市合作医疗覆盖率则为42%;政府公共投入方面,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3年的7.12%,而2003年主要针对城市居民的各项财政性补贴,超过了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支出……
上述数据对比,无疑触目惊心。 很明显,城乡消费上的巨大差距,显示了两者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上的悬殊地位,但是,这种悬殊背后见证的又是什么呢?或者说,城乡消费鸿沟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在笔者看来,无非又是权利本身的差距。
以教育为例,表面上看,城乡学历人口的巨大反差,似乎只是农民收入低下,教育消费能力有限的结果,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其实仍是一个城乡教育权不平等的问题。长期以来,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农民以教育附加等税负形式在自我负担,从校舍建设到教师工资等等,均是如此,义务教育实际上成了农民的义务;而在城市,虽然城市居民也有相当的教育负担,但起码像校舍、教师工资这样的投入主要还是由政府承担的。由此不难看出,享受教育权差距,才是造成城乡教育水平悬殊的制度化根源。同样,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差距,背后也有一个健康保障权分配失衡问题,为什么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远不如城市?根本还在于,健康权利的不平等,医疗资源被人为过度地集中于城市,农民无法分享公共卫生支出上的国民待遇。
细究下去,城乡间的权利落差还远不止这些。比如在经济劳动权利方面,和城市居民相对宽裕的择业、迁徙、劳动保障权相比,农民无论是在乡村的土地财产权上,还是在城市的外出打工谋生权益上,均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方面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笔者就不再赘述了。
在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等方面,农民同样是权利的边缘者。如在前者,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而几亿农民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组织。社会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强弱,并不在于人数的多少,而取决于其组织程度。显然,和社会所有其他群体相比,时下农民都是组织化程度最低的一群,由此,在社会博弈中,他们总处于失语状态、一再成为利益的牺牲者,几乎不可避免。而在政治参与方面,农民地位的边缘化同样不容乐观,以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构成为例——五届人大以来,农民代表比重由20.59%下降为8.4%,远低于他们在总人口中的实际比例,这样的代表结构,对农民的权利维护无疑不利。(《人大研究》2004.10)
可见,要消除这种城乡差距,在经济层面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支持农村”固然非常重要,但从公民权利层面着手,弥合消费差距背后的权利差距,更为根本,也更为关键。 (责任编辑:崔宇)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城乡差距 权利",共找到 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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