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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9月15日08: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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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它为贩毒者、恐怖分子、非法军火交易商、腐败官员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不仅危及各国的经济安全,还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目前,中国在这场打击洗钱犯罪的全球行动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洗钱犯罪第一案:为毒贩洗黑钱

  本报记者 林洁

  汪照协助他人,用520万元港币的毒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股权,并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后又将上述公司更名成立新公司,并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这是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2004年3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汪照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由于这是我国法院第一起援引“洗钱罪”判决的案例,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然而,汪照究竟是如何洗钱的?法院在量刑方面作了哪些考虑?最后参照哪些因素,给汪照定了“洗钱罪”?这一系列的疑问,一直没有公诸于众。近日,该案审判长汤宝棠法官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详情。

  案件回放:为毒贩洗黑钱

  汪照,40岁,南京人。他本来是无业人员,据称他“认识的人多,有能耐,在内地能帮忙做很多事情”。2002年1月,汪照结识了在广州开装饰公司的区丽儿,之后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并以姐弟相称。同年8月,区丽儿告诉汪照:“我弟弟(区伟能)在加拿大很有钱,有些是不正当得来的,现在想把钱搞回国内,转为正常收入。”

  于是,汪照专门找了广州市交通局和海关的领导,亲自开车到深圳接了区伟能和一男子,钱就放在后备箱。在车上,汪照听说区伟能带了520万港元和10万美元回国。这样,汪照顺利从香港接区伟能安全过关。

  汪照随后建议:钱用来开一家木材厂,把钱合法化。2002年8月,汪照以区伟能、区丽儿两人的毒品犯罪所得港币520万元,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和2000元电话费、3000元汽油费。区丽儿还送给汪照一辆价值88万元的奔驰越野汽车。

  2003年3月16日,被告人汪照及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3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汪照在明知同案人区伟能、区丽儿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仍建议并参与将毒品犯罪所得购入工厂经营,并转为合法收益。

  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洗钱罪。汪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再犯罪,是累犯,本应从重处理。但因汪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汪照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庭审焦点:港币520万元是否为毒资

  记者发现,汪照的多份亲笔供述中,均提到和区氏姐弟熟悉起来后,逐渐怀疑这笔钱可能是毒资。他曾先后几次就此询问过区氏姐弟,但由于对方避而不答,或者故意扯到其他话题,汪照很肯定区伟能是做毒品生意的。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照辩解他不知道区某的投资款是毒资。在庭审现场,汪照闪烁其辞,称从不知道区伟能是贩毒的,至于为什么他的亲笔供述中承认他知道是毒资,并且参与、建议洗钱过程,他说当时因为被审讯太久、太累了,所以才这样写的,并非出自他本身意愿。

  汪照的两位律师廖雁鸣、易显书辩称,本案的证据不足,汪照不构成洗钱罪。理由是,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汪照“明知”520万港元是毒资。根据汪照的供述,区氏姐弟一直没有告诉他钱是贩毒所得。他没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汪照是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认为投资款是毒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明知”。况且,当时区伟能还没有被定罪,且起诉的罪名也不是洗钱罪,而是贩毒罪。辩护人一致认为,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

  据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区伟能是一名跨国大毒枭,在香港、加拿大、东南亚等地都有活动。有一次,区伟能和一名老挝人左某谈生意,商量怎样开辟一条从缅甸、老挝到广州运毒的新路线。他们设想,利用木材厂的生意,将一些木材挖空,把毒品藏在里面,然后运到国内。

  这些证据证明,汪照当时也在场,说明其确实知道区伟能是毒贩。鉴于此情况,检察官认为汪照当庭翻供,试图推翻自己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建议法庭对其加重量刑。

  审判长的压力:争议很大

  2004年3月5日,汪照最后还是以“洗钱罪”被法院定罪。结案时,区伟能的贩毒案还没有判下来,投资款项是否为毒资,尚未确认。此前,国内其他法院从未以“洗钱罪”作出判决,且本案不属于最典型的金融机构财务人员的洗钱行为,但涉及的数额又比较大。究竟判汪照多少年,担任审判长的汤宝棠法官坦言,自己当时“心里没数”。

  “争议很大!”汤宝棠透露,汪照的案子当时移交到海珠区人民法院时,该适用什么罪名,大家研究了很长时间。因为,第一,法律上没有明确,第二,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子。汤宝棠说,当时查阅了很多资料,包括上网搜索类似的案例。“其实有比这个更典型的,但都没有判下来。”

  从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看,汤宝棠很快确认了区伟能贩毒的犯罪事实。他说,“根据汪照的供述和区伟能的贩毒历程,我觉得可以基本认定汪照的‘洗钱’行为。”另据记者了解,今年年初,区伟能因为贩毒,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汤宝棠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洗钱罪的界定不明确、量刑太轻,无论是再高的洗钱数额,最多只能判10年。当时根据汪照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还是比较合适的。“汪照的案子能够判下来,表明了法院打击洗钱活动的决心,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对于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子,汤宝棠感慨良多。

  名词解释

  洗钱和洗钱罪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我国《刑法》第191条中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洗钱犯罪侦查处:

  立法欠缺导致洗钱案件难侦办

  本报记者 何春中

  “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欠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洗钱犯罪侦查处处长吴卫华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今后,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和《刑法》中洗钱罪名修改工作的完成,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以洗钱罪进行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势必会呈上升趋势。

  据介绍,今年3月,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确立的情报会商制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央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进行了会商,就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了分析、研判。今年以来,经侦局已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移送的10多起可疑交易线索进行了核查,从中已发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6月,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会同有关部门,成功破获两起地下钱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当场缴获用于交易的美元、日元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据初步统计,涉案总额折合人民币8亿余元。

  吴卫华坦言,有很多洗钱行为难以界定,很难找到一个很明确的证据链,现有法律规定本身又限制了公安机关收集洗钱的证据。他告诉记者,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以来,内地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仅有2起:一起是广东汪照洗钱案,另一起是福建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其中,后一起案例是以转移交易毒品的黑钱来认定洗钱罪,福建泉州法院正在审理。

  吴卫华认为,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刑法中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仅规定了4类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故意较难等。但他同时谈到,公安机关在执法当中也是比较灵活的,按洗钱罪很难判,就变一种方式,加大打击力度。

  吴卫华说,目前还有利用网络如网络银行、网上赌博等进行洗钱的,网络无国界,使得洗钱行为较之以前更加容易实施,而且调查更加困难。犯罪分子现在往往适时转移赃款的行为,人在北京,但资金调动的可能是广东,交易可能发生在美国。美国、墨西哥一些大的洗钱集团就经常利用网络环境来洗钱。他们的目光一般会瞄准金融监管水平还不是很高、金融法律方面还不是很健全的国家,并作为他们洗钱的很重要的一个对象进行操作,这对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很难预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

  考虑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日前,本报记者就反洗钱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

  凌涛说,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一般分为3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洗钱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利用金融机构,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二是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和个人资产保密的限制进行资产转移和“漂白”;三是通过投资办产业,如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以及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四是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如购置黄金等贵金属、古玩以及尊贵艺术品,以及购买别墅、金融证券、保险等等。除这些外,其他的洗钱方式还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等等。

  杨秀珠、赖昌星以及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都是利用上述洗钱方式将大笔犯罪所得非法转移到国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凌涛称,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起步于将洗钱行为刑事化。1997年修订《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洗钱罪至今,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4年底,央行和国家外管局配合公安部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及金额人民币5.7亿元及美元4.47亿元。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第一份反洗钱报告。

  凌涛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在加强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反洗钱法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3年3月22日,负责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会议,中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据了解,反洗钱法草案将于2005年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反洗钱领域出现了将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如走私、贩卖人口、受贿等罪行)扩大的趋势,我国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参考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到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和考虑这些建议。

  联合国预防毒品与犯罪事务署全球反洗钱办公室:

  联合国为反洗钱提供“国际手段”

  实习生 赵谦

  近日,笔者联系到联合国主管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部门———位于奥地利维也纳的联合国预防毒品与犯罪事务署全球反洗钱办公室,该办公室官员AndersCedhagen先生接受了本报电话采访。

  据他介绍,全球反洗钱办公室为联合国的成员国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主要从以下方面帮助它们: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提出建议,帮助建立金融预警机制,培训警务人员、检举人和法官。此外,全球反洗钱办公室还在“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中扮演观察员的角色。“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下属的一个区域性工作组织,中国是其成员。“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目标是协助成员国反洗钱和反金融恐怖。在这个机制下,全球反洗钱办公室与中国政府开展广泛合作。

  另外,全球反洗钱办公室还参与了中国组织的一些反洗钱和反金融恐怖方面的工作会议和高级别座谈会。

  AndersCedhagen先生向本报提供了反洗钱行动可以采取的一些国际手段,其中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的40号备忘录及其关于金融恐怖方面的9号特别备忘录、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防止恐怖分子筹措资金的第1267、1373和1377号决议等。他表示,全球反洗钱办公室鼓励所有国家使用上述国际手段,并采取相应的国内立法和政策予以贯彻。

  国际刑法专家: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立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实施层面上都有欠缺,已经远远不适应洗钱手段和技术不断现代化、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和国际性进一步提高的现状,加快我国反洗钱立法进程已经刻不容缓。”长期致力于反洗钱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沙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作为国际法学者,邵沙平建议全国人大进行反洗钱的立法时,按照我国已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有关洗钱罪的建议,将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严重犯罪都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务之急是要将严重危害我国法治环境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金融欺诈等金融犯罪列为上游犯罪。”邵沙平说。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邵沙平教授就开始将控制洗钱与反腐败结合起来研究,她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通过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获取的犯罪收益。我国已查证的贪官外逃后在国外购买豪华汽车、别墅的情况说明腐败者利用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犯罪所得,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的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洗钱保护腐败,腐败又推动了洗钱。“在一定程度上,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要有效惩治腐败,必须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

  她认为,我国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专门的权威法律。目前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分散涉及,而实际上,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部门,需要这些部门联动协作,这不是一些部门规章所能约束的。

    二是有关洗钱罪的定义存在不足。我国《刑法》对洗钱的定义是,将与洗钱有关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个定义不能反映国际反洗钱法的最新发展———利用反洗钱措施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因为在与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情况下,并不是被清洗的资金来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是它的去向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比如流入恐怖组织的账户,至于资金的来源是否非法则是不予考虑的。另外,我国《刑法》将洗钱的犯罪心理限定为故意,要求被告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发生洗钱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明知”相当困难,这会导致大量洗钱罪犯逃过法网。

    三是配套法规中也存在很多盲区。例如,对于追缴赃款,我国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赃款的流向多种多样,出现了投资建厂、购买股份、合作开发、购买经营权等许多新的洗钱方式,追缴这些“黑钱”缺乏法规依据。再如,现有反洗钱法规,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没有涉及,对现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缺失对这些“易于洗钱领域”的法制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基本空白。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洗钱势必伴生发展。我国应从控制洗钱的角度,加强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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