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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公正与民主化问题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9月22日14:44         作者: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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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节选自姚洋主编的《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12.1自上而下的改革

  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起,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1992—1997年间,在对外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政策大幅度开放的同时,中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取消了粮票,“票证经济”的结束预示着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的短缺时代走向市场经济的过剩时代。二是开放股市,并且很快升温,出现狂热的“股潮”。它虽然并非正常的资本市场,但也绝非单纯的所谓赌场可比。中国式的股市开创了一种同时具备化公为私与化私为公两种功能的机制,推动中国的原始积累从单纯“挖国库”的阶段走向“通过国库这个中介去挖民间”的阶段。三是苏南等传统集体经济(所谓“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经济)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发达地区进行了一场雷厉风行的民营化运动(秦晖,1998),随着“苏南模式”的不复存在,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首次明确了“乡镇企业”概念的非特定所有制含义,由“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渊源形成的乡镇企业属于“集体经济”之说从此成为历史。受“乡镇企业转制”成功的推动,一些地区(山东诸城等)县域范围内地方国有企业相继转让。

  于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开始了又一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提上日程。

  从1997年起,许多省市相继宣布“今后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经济要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来。国有资本今后进入新领域的方式是:集中一部分国有资本作为引导或配套资金,鼓励和引导外资及民间资本一同进入,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新千年伊始,中国四大直辖市异口同声发誓: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2000年元旦刚过,重庆市首先宣布:在工业领域不再新办国有独资企业,转而大力发展以私营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以此作为调整全市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措施。面对国有资本在全市工业中的比重当时还超过80%的状况,重庆市决定采取四项主要措施:对长期亏损、没有前途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破产、兼并、出售等形式,使国有资本退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引资嫁接改造、公司制改造、出让股权等使国有资本整体或局部退出;在竞争性领域,用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选择一批有潜力的困难国有企业,同时给予优惠的配套政策,予以转让。

  一周以后,北京市宣布,从当年起北京市工业系统将不再批准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市也同时宣布,今后不再兴办国有独资小企业。天津则更具体地表示将对国有工业进行大调整。在国有工业涉足的33个行业中,5个完全退出,4个大部分退出,17个部分退出。为保证国有资本有效退出,北京市指出,国有资本原则上以相对控股为主,特殊情况需绝对控股的,控股份额不得超过51%。在四大直辖市带动下,山东、吉林、辽宁等省当年也发表不再搞国有独资和已有国有资本限期退出的声明,而这些省份有不少是传统大中型国有企业密集的重工业区。这些声明则往往伴随国有资本份额上限的规定(而不像东欧国家往往规定下限)。如山东省规定:除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益性行业国有资本可绝对控股(国有股权占50%以上)外,电子、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有重要景点的旅游企业国有资本可相对控股(国有股权35%以上)。其他企业应使国有资本“较快退出”,即国有股应在35%以下。化工橡胶、纺织服装、机械电气、冶金、船舶修造、车辆及零部件制造领域中的骨干企业都属于此列,对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在改制时可以只将部分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权,其余部分划归或租给内部人,以尽快降低国有股比重。最后,一般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中小企业属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领域”,即以零国有为目标。

  而实际上,产权改革在许多地方“只做不说”的实践中不乏更大胆的行动。例如,目前国家还不允许外商对包括能源、石化、钢铁等在内的重要国有企业进行控股,不过一些省早已在进行。山东省已拟将外商控股的“时间表”提前,允许外商对这些行业的国有股份进行产权转让、整体并购。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人表示,这类做法“合法,不会有问题”;据称,在港上市的山东国有企业新华制药和兖州煤业均已被列入可做产权转让及整体并购的名单中。而山东省的做法和心态并非单独的个案,地方国有企业出售突破中央政策是很有可能的。

  122“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与“界定式民营化”

  就在中国许多学者忙于批判中东欧的被贬义为“休克疗法”的“激进改革”时,许多让中东欧人瞠目结舌的大动作已经在这里静悄悄地或轰轰烈烈地进行。

  前述的“乡镇企业转制”可以让人见识中国式的“休克疗法”。江苏江阴市在1996年年终(12月30日)提出“明年(1997年)9月底前结束所有中小企业的改制任务”,具体安排是:

  1 发动试点阶段(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此阶段要全面展开并力争完成所有“小微亏”企业、“戴帽”和“一脚踢”企业的产权改革。并选择3~5家中型企业开展试点。

  2 整体推进阶段(1997年4—9月),改制在中型企业全面展开,“要求各镇按照市委统一部署。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上下共同配合,基本完成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3 检查完善阶段(1997年10—12月),进行验收工作。

  4 检查提高阶段(1998—2000年),处理大企业与企业集团问题,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秦晖,1998)。

  这样的气魄并非绝无仅有,吴县市也在1996年提出“加快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花一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完成乡镇企业产权改革”。 此外当时的文件还明确规定转制的形式:过去的租赁制、承包制,乃至这两种制度的改良形式风险抵押与资产增值承包,甚至“产权仍不明晰”的股份合作制,在此次转制后都应消失,以彻底明晰产权,为此不惜废除执行中的合同:“有些租赁、承包企业,虽期限未满,但具备改制条件,同时又出于镇村改制工作需要,可经协商,提前结束租赁、承包合同”进行改制。而且改制要一步到位地“鼓励企业经营层持大股,在经营层中又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持大股。”(秦晖,1998)

  长沙市委、市政府于1999年11月30日出台《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29号文件),要求“界定产权”,实行“两个置换”,即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让职工走向市场。2000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简称3号文件),就上述转制原则具体明确了政策。在两份文件的催动下,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在长沙轰然启动。4—5月间,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大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宣告成立,它们从原来的“国有独资”,“置换”成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仅仅相对控股,国有股依次仅占6%、21%、32%。此举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是典型的“靓女先嫁”,这是三家效益好、规模大,通常被认为“没有改革必要性”的大型企业。“通大”是国家1 000户重点企业、全国最大500家机械工业企业、长沙市重点扶持的10户优势企业之一;“湘江涂料”连年被列入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其效益连年位居长沙市前列;“友谊阿波罗”是超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员工5 000多人,1999年公司销售额居全国第6位,经济效益居全国第7位。而此次转制来势之迅猛也极为罕见。“通大”在“10天左右的时间里”便走完了“置换”的全部关键程序:员工购股、身份“置换”、召开首届股东会、员工重新招聘。“湘江涂料”、“友谊阿波罗”也“以相似的速度驶过了这条股改快车道”。此举迅即引起连锁反应,包括上市公司“九芝堂”、公用事业市自来水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也向政府提出了“两个置换”的改制申请。

  据认为,此次转制最惊人的突破在于它确立的产权“界定”原则。按1999年期末会计报表,这三家企业剔除土地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后的账面净资产均超过1亿元,如果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的难度可想而知。然而29号文件提出了重新“界定产权”的原则,3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产”……这样一“界定”,“湘江涂料”的国有资产比例便由100%变为20.53%。再经过“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湘江涂料”被核定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7 000多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为1 500多万元。对剩下的这些国有资产,再按“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可实行50%的优惠”的规定,由“湘江涂料”用500万元“买断”其中的1 000万。只剩下500万进入改制后企业资本账内。新公司总股本6 000万元,其中国有股只占8%左右;社团法人股占7%,社会法人股占3%,职工个人股占80%。

  紧接着便是把被“界定”的企业资产“一次性量化分配到人”。而在此进程中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长沙市特别强调,这次改革,要确保经营者能持大股。29号文件和3号文件都对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做出规定:在股本设置时,要向经营层倾斜,鼓励企业经营层多持股、持大股,避免平均持股;鼓励企业法人代表多渠道筹资买断企业法人股,资金不足者,允许3~5年内分期付清(亦可以以未来红利冲抵)。在以个人股本作抵押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银行短期贷款优先划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款转股本,引导贷款扩股向企业经营层集中。于是通过改制,3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持了大股。经济学家就此接受采访说:经营者持大股突破了我国股份制改革一向对“均势股权治理结构”的追求,避免了新的“大锅饭机制”。典型的经营者主导模式必将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场大革命。

  显然,“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既不是“卖”——正如报道所言,这些上亿元的企业如果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的难度可想而知;也不是“分”——“国有”的资产并没有分给国民。而是“界定”!所谓“界定”,说穿了就是行政划拨。由于国有资本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就干脆采用划拨方式直接将其“国民所有”“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这种类型的改革堪称为“界定”式的改革。这一“界定”只把近20年前的或企业创建时的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账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账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

  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尚不清楚,但在实行“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民营化还有“内部人民营化”之讥,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

  企业对有贡献的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给予工资外奖励,包括产权奖励,虽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契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做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在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这就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中东欧国家的改革失误很多,但至少在合法范围内还是遵循这两个规则的。然而在中国,“看守者交易”无需授权也不受监督,因而在合法范围内也不存在这两个规则。这就是“分”与“卖”之外的“界定式民营化”能够进行的原因。

  123“中国奇迹”的两阶段及社会转型:等级分化叠加阶级分化

  无论其中有多少水分,中国经济就其增长速度而言的确是个“奇迹”。这个“奇迹”对于只知道在民主福利国家与公民自由交易两者间进行选择与搭配的西方左右两派经济学家来说都是无法理解的。事实上,无论古典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强调的市场机制优越性,还是凯恩斯—罗斯福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强调的国家调控必要性,都不足以解释这种“奇迹”。在笔者看来,这个“奇迹”的形成机制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由于中国式的计划经济与中东欧理性计划经济相比的极端无效率导致它可以“无代价放弃”和“放弃即受益”(无论是改行理性计划,还是改行市场机制都能得到纯增益),以及包括绝大多数国民(农民)处在有束缚而无保障的“负帕累托过程”(不同于中东欧的束缚—保障协调型体制)而导致的“走出负帕累托过程即帕累托过程(即人人受益过程)”。相比之下,绝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只能从一种非帕累托过程走向另一种非帕累托过程。

  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公社制度的极不公平来反衬的公平改进和以“运动经济”的极无效率来反衬的效率改进都已达到了时效的极限。这时中国相对于中东欧的优势,就集中表现为可以用铁腕来减少民主制下的讨价还价,降低所谓“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国际上一些学者对此也有所论述,如匈牙利经济学家沙巴以调侃的口气说,“东欧的前计划经济运行得相对成功,这增加了转轨的困难。中国可以不搞社会福利,而东欧,尤其是那些急于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不能不维持欧盟式的福利体制。中国远比东欧更能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他们通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道路因此不像东欧的经理们那样充满敌意”(Csaba, 1996)。

  这样两个阶段的转换无疑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执政党自身。众所周知,2001年著名的“七一”讲话引起的轰动,但其实讲话反映的只是已经存在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陆学艺等,2001)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比例2000年已达到19.8%,远高于工农。而笔者看到的各地资料使人有理由认为这数字只是下限:

  湖北黄石市委组织部于2001年秋对全市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和雇工数25人以上的民营企业主进行调查,他们总数为355人,其中中共党员193人,占到54.4%。这样高的比例倒不全是“允许资本家入党”的结果,而首先是由于“允许党员成为资本家”。上述355家私人企业有110家是“改制企业”,其老板基本上是前国有企业负责人,亦即基本上都是党员。见《学习时报》,2001-10-15。江苏扬州市郊区2000年共有私人独资企业主与股份公司的私人控股者627人,内有党员148人,占到24%;其中独资老板中党员占15%,控股老板中党员占944%,即几乎清一色是党员。而且企业越大,老板党员比例越高,私人老板中这24%的党员掌握着全区民营企业资产的大半与公私各类企业资产总额的1/3,其企业纳税占全区各类企业税收总额的523%。区党委组织部的报告称:业主党员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原来计划经济时代干部行使的职权。而在浙江永康市经济最发达的三个镇,早在1996年冬已有约20%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是明确的民营企业主。其中Z镇72个村支部书记中有23人是纯粹的民营企业主,占总数的32%。另有21人即29%属兼营企业,正在向纯粹的老板发展。换句话说,全镇党支书有3/5已是,或将是“红色资本家”。另一方面,G镇近三年新发展党员61人,其中老板就有35人,占57%(秦晖,1998)。

  可见,无论内地还是沿海,民营老板在许多地区都已成为除党政军人员外中共党员比例最高的阶层。尽管在全党中老板党员比例不可能大,但老板中的党员比例远远高于一般民众,也高于工人。早在“七一”讲话之前5年,一些地方不仅老板入党早已不是问题,连老板当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也已司空见惯了。“七一”讲话只是肯定了这一既成事实,应该说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著名社会学家李强为首的一个课题组进行的大规模抽样调查称,1994年中国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按人、按户分别为0.434和0.445,有人称这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通常的基尼系数。张曙光先生对这一观点持怀疑态度,称之为“情绪化的渲染”。他认为经济学家赵人伟、李实等的另一课题组的调查得到“国内外专家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因而更为可信。然而一观其详,这组数字与李强数据组其实极为近似:同样是1994年,中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按户、按人与“按家庭人均收入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分别为0.409, 0.445和0.444。其中一项基尼系数(李强的按户值和李实的按人值,均为0.445)完全相同(张曙光,1999)。同时这两个调查组都曾说明:他们的数据无法计入“灰色收入”,亦即这些数据反映的只是实际分化程度的下限。显然,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各自进行的调查,以不同的抽样分布证实了同一个事实:早在1994年,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已经明显超过美国。

  1994年至今,中国的贫富分化发展的绝对水平有各种估计,但相对趋势是在持续扩大则众口一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在2002年5月9日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表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

  的确,中国大陆如今的基尼系数不仅“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通常的基尼系数值”,而且超过了中国台湾(1972年为0.295 5, 1979年降为0.280 6)(金耀基,1993,145页)。在最具有可比性的前计划经济国家即所谓转型期国家中,上述两组数据不仅超过了波兰(“休克”最严重的1992年为0.25,见Vecernik,1996)、捷克(1994年为0.25, 另一说为0.26; 1996年为0.26, 另一说为0.27。见Vecernik, 1996,pp.5374)等搞得比较好的国家,而且超过了如今常常被当做失败典型的、因寡头暴发和大众贫困化而名声不好的俄罗斯,就基尼系数而言,按俄罗斯政府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1994年为0.409, 1995年降为0.381; 民间大多数专家学者估计得更严重些, 为0.400~0.405不等。见《1995年俄罗斯社会经济发展》,载《俄罗斯世界》(俄),1996(1),57页。由于那里同样有灰色收入问题,可以相信这几个数字也只是下限。但下限与下限相比,我们的情况也显得更为严峻。

  然而问题还不仅是分化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分化的性质。1978年我国以货币计量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在城市内部只有0.164, 在农村内部也只有0.227, 但若计入城乡差别,则全国的基尼系数却达0.331, 已经不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低多少(姚先国,1989)。一般地说,关于分化的发展,世界上有两个影响很大的说法:一是在社会性质变迁上,传统身份性社会中的等级分化要变成近代契约社会中的阶级分化,二是在发展的程度上,据认为最不发达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平等程度会上升,到相当发达后最不平等,然后转为下降,在高度发达状态下又形成比较平等的社会。后一说法被认为并非必然,前一说法则逻辑上理当如此。我国改革前是个典型的身份性社会,市民、农民各自内部都比较平均(如果不考虑非货币的“待遇”的话),但两个身份性等级差异显著。改革过程中市民、农民内部的分化也许难免扩大,但如果等级差距缩小,那也算是付出代价而换得了社会的进步。而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我国也确乎出现过这样的趋势。

  遗憾的是,此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不但“市场型”的阶级分化明显发展,而且“传统型”的等级差距也明显拉大,出现了等级分化叠加阶级分化而不是等级分化变为阶级分化的局面。

  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内部与乡村内部的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现象都已十分严重。在城市居民中,根据1999年三季度多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受调查户按户人均收入由高到低的五等份分组,20%的高收入户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2.4%,20%的低收入户则仅占6.5%。从人均收入情况看,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为992元,20%低收入户为124元,高低之比达8∶1。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差距更大,人均收入分别为1 717元和82元,收入比高达21∶1。农村内部的高低收入分化情况与城镇相似,20%的高收入人口拥有40%以上的全部纯收入。

  不仅居民即期收入差距极大,而且居民家庭之间的财富占有状况更为悬殊。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在城市,截至1999年6月末,拥有金融资产量最多的20%城市家庭所拥有的金融资产量占全部城市居民金融资产量的55.4%,户均拥有金融资产146 615元,而最低的20%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户均为4 298元,高低之比高达34∶1。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联合进行的城镇职工生活调查结果则显示了更大差距,占总调查户8.74%的富裕家庭拥有60%的金融资产,处于下层的43%的家庭则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3%。

  在农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至1998年末,占人口比重20%的高收入农户拥有的银行存款占全部样本农户总存款额的比重也高达55%,而占农村居民人口比重146%、年人均收入在1 000元以下的农户,拥有的存款尚不足总额的3%。

  然而,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为两类,在各自内部做比较,是不是遗漏了收入和财富差距更大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比较呢?事实上,以收入差距为标志的城乡差别,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有日益突显的趋向,并且越来越成为保证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

  城乡差距拉大是近年来引起广泛议论的话题。由于统计报表中的“农民人均收入”的失准人所共知,我们可以以掺假较少的城乡消费市场统计来看,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我国县级及县以下的消费品零售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1990年的53%下降到1999年的38%,九年里下降了15个百分点。近年来,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尤其是纯农户、种粮户,不是收入增长幅度的下降,而是绝对收入水平的下降(丁宁宁,2002)。

  实际上,近年来等级差异的扩大是如此直观和明显,以至于有论者竟然想到以等级差异的事实来证明中国的阶级差异不像人们讲的那么严重。厉以宁先生最近就对人们热衷于用全国性的调查得出的基尼系数论证两极分化严重,表示了强烈的不以为然。他认为应该分别统计大城市和农村的基尼系数,全国性的统计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显然厉先生认为如果把城乡分割来看,两边的贫富分化其实都并不严重。且不论这个感觉可能过于乐观——如上所述,现今不少资料正是“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为两类,在各自内部做比较”而证明了“居民收入两极分化严重”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倒是以比西方市民社会历史上快得多、比中东欧转型国家也更超前的速度形成了明显的阶级分化,但却并未打破原有的等级身份壁垒。中国的大城市市容壮丽俨然皇都气象,没有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离乡进城打工者形成的“贫民窟”,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贫困农民比进城打工者过得好,也不意味着中国随时可被驱赶的进城打工者比国外那些有权住在不雅观的住宅而不怕被驱赶的贫民过得好。中国“农民真苦,农村真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市场困境”、“全球化困境”的因素。但即使在像“大量农民打工压低了工资”这样表面上的“市场均衡”现象,其背后也有身份性歧视在焉,而非单纯的“市场困境”,而不是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所得税,农民的财产权、合同权乃至人身权利没有保障。杜润生先生还在大声疾呼给农民以“国民待遇”(而不是国民平均收入!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其实,在农民问题以外,中国如今通过“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而不是通过自由交易行为造成的贫富分化也并不罕见,这当然也是等级分化,不是阶级分化。

  要之,如果阶级分化上升而等级分化消解,即使基尼系数较高,也还可以说尽管付出了不平等的代价但毕竟实现了社会转型——“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这种西方式的左右派之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真问题。然而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工潮日益多,比工潮更极端的劳资(劳企)矛盾形式也开始出现。2001年下半年,湖北省连续发生了3起国有企业负责人被职工或职工家属杀害的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当前企业改革与职工利益之间的矛盾已非常尖锐。

  另一方面,因不堪横征重负而弃田不耕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据调查,如今的耕地抛荒现象已经从非农产业高度发达、“农民”早已普遍“离土”的沿海富裕地区,蔓延到非农产业并不发达的粮食主产区,从产出率低的边际农田蔓延到旱涝保收的高产农田,从季节性抛荒发展到常年抛荒。安徽省肥东县1999年的抛荒地中高产田只占20%,2000年即急升至40%,而2001年上半年已高达50%。湖北省全省耕地抛荒率1999年为3.39%,2000年升至5.18%,而粮食主产区荆州市更达15.6%;同一时期,湖南省耕地抛荒总面积从161.2万亩上升至195万亩,即上升了21%,而其中常年抛荒则从38.6万亩急升至51万亩,上升了32.1%;江西省抛荒总面积“仅”增加10%,其中季节性抛荒只增加5.7%,而常年抛荒却上升了21%(秦晖,2001)。

  124前面“汲取”后面“退出”:原始积累的“流水线”与当代中国的国有资产功能

  经过这些年的民营化后,中国的国有资产净值还存在多少?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前些年有人根据当时“国有资产流失”的规模,曾预言20世纪末国有资产净值将趋近于零。今天看来似乎并非如此,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也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银行不良贷款、政府投资的潜在及或有债务最高估计达到6万亿~7万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最少也有1.9万亿元人民币。相对国有净资产3万多亿元人民币的水平来说,负债占了资产的相当比重,甚至有可能出现净负债的局面。亦即如今国有资产负债率在66%~200%,乃至更高。

  学界比较乐观的说法是:财政赤字只是政府负债冰山上的山尖。如果考虑政府需承担的银行不良资产、社保资金等等隐性负债,则“中国国家综合负债率”至少在70%以上,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亚洲许多国家以及欧盟(60%)和美国(60%)。而比较悲观的说法,如北京师范大学的钟伟计算说:国家财富总体上是资不抵债的。负债总计约为12.8亿元,相当于GDP的140%,而“国富”的资产方总计约9万亿元人民币。换言之国有资产净值已经是负数,净负债3.8万元人民币或曰负债率达36.2%(钟伟,2002)。“国有股减持”风传一出股市就暴跌至几乎崩盘,就是国有资产在国民心理上的“负数效应”的体现。

  但另一方面,由于旧体制下的资源汲取机制披上“市场”外衣,国有企业走上了一条“吃了财政吃银行,吃了银行吃民间”的道路。国有经济通过“股市圈钱为国有企业解困”,汲取了大量民间资本,数额据说累计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形式上股市似乎是自由交易场所,但中国股市的“供方”是高度垄断的,上市的公司只有3%是属于民营企业,90%以上的国有企业在股票市场筹集民间资本,根据到2001年12月20日为止的统计,当年已融资1万亿元人民币,这1万亿元人民币的资金80%流入了国有企业。而中国式的股民不同于常规市场经济中的“股东”,其对国有企业的权利可以说等于零,如果说中、小、大众股东难以参与企业治理还是股份制的一般现象而不能说是中国特有的话,那么股民分红权的悬空则无疑具有中国特色。“五粮液公司2000年每股净利润1.60元,每股净资产6.60元,净资产收益率24.09%,未分配利润为1 356 607 152.17元,竟然两年不给股东以现金回报,还以较高的股价配股。这典型地表现出我国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解困’的圈钱性质。1999年,不分配红利的上市公司达60%,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占20%。既然上市公司不向股东分配红利已经成为惯例,股民就只能够赚取增值的价差——这就是所谓的‘投机’。”(杨帆,2002)近年来,舆论对“上市公司分配中的奇特现象”,即对“筹码高度集中者高送转,股权高度分散者不分红”的现象反应强烈,“上市公司不分配红利的顽症医治难”、“盼上市公司为分红买单”的呼声不绝于耳。

  其实,与其说这是“分配中的奇特现象”,不如说是产权安排中的“奇特现象”。中小散股股东无法参与企业管理,可以说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但企业如此无视“股东”的分红权,则只能说是“股东”所有权本身的落空。企业仍如官办的衙门,而“股民”是小民。两者间仍是官民关系而非资产与“股东”的关系。高赢利企业如“五粮液”者也不分红,许多企业甚至干脆把圈来的钱存到银行供“内部人”吃利息而根本不加经营,更不理睬“股东”权益。股民回报只能寄希望于“先入吃后入”的投机。在“投资不分红,投机又被屡屡打击”的条件下,股市实际上成了民间资本“国有化”的一个管道。

  这种现象与一些东欧国家恰恰相反。在起点平等的“大众民营化”后出现的捷克股民主要通过投资基金实现自己的权益。有趣的是,捷克投资基金虽然同样由于股权极度分散而在改善企业管理上能耐不大,但在为股民向企业要求分红方面却相当强硬。据调查,每份投资券在证券民营化后几年里每年给持券公民带来的利润率平均达6%~15%。1994年的民意调查中60%的回答者认为自己在产权改革中获益。而在股市交易中,当年只有1/5的被调查者赚了钱,到1996年1月此比例提高到30%。这表明多数公民还是从分红中而不是“追涨杀跌”中获利的。因此捷克股民很少短线炒作,在产权改革发动4年后,53%的持券公民还从未卖出任何股份,而卖出自有股份一半以上的人只占24%。这种氛围自然谈不上“过分投机”(Vecernik, 1996)。

  捷克的大众股民是平等地从民主国家那里分得民营化证券的,我国正好相反,是国有企业设局圈了老百姓的钱,两者都有因股权过于分散难以改善企业治理的问题。但对于捷克,这还可以说是为求得起点平等而暂时牺牲效率的“有缺点的民营化方式”,而中国的上述做法则是既不公正又无效率的畸形“国有化”。捷克传媒报道过一些效益不佳的企业想免掉分红而被管理它的投资基金告上法庭的事(这与中国“五粮液”式的暴利企业拒不分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搞不好企业只知要分红”的现象受到那些批评东欧“休克疗法”的西方凯恩斯主义转轨经济学家的指责是应该的。然而我们那种“既搞不好企业也无视股东,只顾内部人圈钱自肥”的做法则更加恶劣。

  在股市圈钱之外,第二个管道是信贷渠道流失。目前我国银行的居民信贷储蓄达到7万亿元人民币,而中央每年新增贷款15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放贷给国有企业的占70%,只有30%的贷款额度给非国有经济。第三管道是国债渠道流失。从1998年开始每年发行6 000亿元国债,这些国债都转化成为新增的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国有资本每年都在不知不觉中成倍放大,但是效率和效益却低下,而且浪费是惊人的。据相关报道指出,我国2001年末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有30%的资源浪费,30%赚钱,20%是有效的,20%不死不活(仲大军,2002)。这其中所谓的“浪费”和不“赚钱”至少又有相当部分实际上是进入了权贵民营化的循环。

  除此以外,我国还存在其他的“化私为公再化公为私”的途径。例如:

  前些年,许多不景气的国有企业搞“集资上岗”的强制“入股”改革,让职工掏钱买饭碗,否则就被扫地出门。而职工掏钱后并未得到股东的权利,企业依然由官府委任者治理,而且往往亏损依旧。直到企业再度陷入破产,职工的集资打了水漂。其中相当一部分又以“浪费”、“穷庙富方丈”的形式落入私囊了。

  在农村,20世纪90年代前期内地许多省份号称效仿沿海大搞乡镇企业,并为此强制向农民集资摊派。但80年代苏南等地特定条件下的“乡镇企业奇迹”没能在90年代的内地复制,这些“运动”出来的乡镇企业大多不久就垮了,而农民的私钱有相当部分却就此经过“公家”的中转落入了有关人员的口袋。

  大办乡镇企业运动如今已被公认为当前农村严重的乡(镇)村两级债务危机的主要源头之一。而债务危机又使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当前许多地区农民对“公”债务已经从过去以生产生活借贷为主转变为以欠缴钱粮转债为主,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银行已不愿向乡村财政贷款,两级财政的债务主要转变为乡村干部私人借给“公家”的高利贷。于是“公家财政”向农民追款,又向干部还款便成了如今农村债务链的主要形式。2000年以来一些农村发动“追收农户欠款,化解乡村债务”运动,除了“收(农民的)地清欠,卖(公)产还债”外,债务强制转换以解脱乡村财政的“转债”模式也成为运动的内容之一。所谓转债即以农民欠“公家”的与“公家”欠干部的两种债务相冲抵,让农民直接向干部还债而把“公家”解脱出来。可以想见,有权有势的干部非比一般债主,为自己追债的积极性自然也非为公家追债之例行公事可比,而这种非自愿的转债其契约成立的合法性却十分可疑,这一切都不是什么好兆头。显然,这种情况下“公家”财政已经成了财富由农民向干部手中转移的中转库。

  125尘埃未定的中国转轨之路

  十年前笔者提出“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的问题时有人不以为然,他们觉得中国国情与“美国”或“普鲁士”相去太远,还是“四小龙”式的“亚洲价值”国家或同样出现了“腐败市场”的拉美、意大利经验对中国更有可比性。其实纯就经验而言中国就是中国,她与任何其他的经验“模式”相比都是特殊的,不可能以这些“模式”来硬套。然而问题在于: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从当年提出时就是一个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经验概念,它与美国或普鲁士的实际历史关系不是很大,而是从依附于共同体到走向“人的独立性”这样一个核心问题中逻辑地产生的,这正是所谓“转型”的实质。任何转型社会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任何非转型社会,包括所谓“亚洲价值”国家与拉美、意大利等在传统民营制基础上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内,都没有这样的问题。

  在中东欧实现民主化前,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搞“价格靠拢市场”并开始出现官员的“自发民营化”,而那时的民主运动却具有明显的“反市场化”形式。尤其在波兰,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次工潮几乎都是直接反对“价格改革”的,而到80—90年代之交则直接反对“自发民营化”,反对“政治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Tarkowski,1990)。正如斯托雷平时代的农潮都是反对“警察民营化”的一样。但谁也不会认为东欧当时的民主运动是在为斯大林主义招魂。实际上正如90年代的进程已经表明的:反对“自发民营化”是为了启动民主民营化,而在民主化之后价格放开时,过去为价格问题动辄上街的波兰人却“表现了惊人的理智”,使转轨得以顺利实现。

  中国与波兰这类国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波兰人的民主运动遏制了权贵民营化,使他们在民主化时公共资产保存得还相对完整。后来的民营化是在民主化条件下进行的,不仅“公共选择”比较成熟,各利益群体的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相当充分,更重要的是代议制民主的委托授权—代理监督机制解决了把“看守者交易”变成合法的委托代理交易的问题。虽然正是由于这一过程中充满讨价还价与反复博弈,使“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升高,因而出现了一定时段的经济动荡,然后才恢复增长,而不像我们这里无论“汲取”还是“退出”都是斯托雷平式的铁腕行为,大众基本没有博弈能力,“民营化的交易成本很小”,加上改革前的“无计划命令经济”又具有“无代价可放弃性”,中国经济因而得以持续增长。

  然而,波兰式的民主民营化最终实现的产权配置尽管并非尽善,在多元化社会里人们评价也不一,但其基本的公信力与合法性却无可置疑。尽管“剧变”以来十余年里政权左右轮替多次,“前共产党人”下台又上台,这一产权配置结果却得到公认,决不会出现清算问题。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经济增长机制也得以实现。而中国就不同了,“无民主化的民营化”不可避免地出现未经授权也不受监督的看守者交易,十余年后中国的工潮再要抵制权贵民营化,已是为时过晚,公共资产净值已严重缺失。而在“卖方缺位”下形成的产权配置既未经公众参与及谈判过程,又未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必然缺乏公信力与合法性。

  我们知道转型时期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大变动的时期,专制政府可以以铁腕形成既成事实,民主政府却只能通过讨价还价来达成社会契约。东欧转型启动时在“先民主化,后民营化”条件下民主政府可以凭手中的公共资源在民营化过程中摆平各种利益关系:或者可以像捷克那样把国有资产公平分配,让大家自己对自己的选择负责,通过“公平分家”实现“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易秩序。或者可以变现国有资产以获得财政能力,支付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物品供应以及“历史欠账”。转轨以来东欧各国虽然麻烦不断但多能维持社会基本稳定,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然而,如果在民主化时公共资产已经先流失掉,在社会矛盾严重时民主政府分没有可分的,卖没有可卖的,就会丧失平衡能力,如果到了不能不从一些人那里夺来资源给另一些人并且力度超过一般的“二次分配”,社会稳定就会大受冲击。

  迄今世界各国的民主化成功过程虽然细看各有特点,但总的说来无非是两大类:第一类,像拉美、南非、东南亚,民主化以前就是传统民营制、市场经济,民主化以后还是民营制和市场经济,不存在经济转轨问题,在民主化过程中为避免失序所需要的无非是一个政治和解,通俗地讲,曼德拉与德克勒克一握手,主要问题也就解决了。

  第二类,一些需要由“公”而“民营”转轨的国家像前中东欧列国,在公共资产基本保持完好的情况下完成了民主化,此后的产权改革因而可以在公共参与、公共授权、公共监督的条件下进行——纵使其“实质公平”可以质疑,但其“形式公平”至少可以实现,其产权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成为社会稳定的条件。这也就是所谓维谢格拉德道路。

  而斯托雷平道路的实践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类,历史上还没有沿这条道路走向民主化的成功先例。如斯托雷平俄国的经验所示,“寡头主义繁荣”导致“民粹主义混乱”并从混乱中产生新的、往往是更严厉的专制,这样一种恶性循环的危险却是十分明显的。实际上,以“(结果)平等”的名义抢劫私财与以“效率”的名义私吞公产往往很容易互相转换。“权力统治财产”的制度在导致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同时,同样无法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权门的侵犯。

  如今有人喜欢用亚洲诸“龙”“虎”的例子证明“先发展,后民主”的道路优越。世纪之交印度尼西亚等地的例子似乎对此是个否证。但我认为不妨退一步假定东南亚新兴国家“先发展,后民主”的模式确实成功,问题在于这并不等于“先民营化,后民主”也能成功。那些新兴国家并不是转型国家,所以基本没有民营化问题。而像中国台湾这样的地方,其“国营”、“党营”产业的民营化恰恰是在民主化之后展开的。但对于原来并无产权制度的转型国家而言,没有产权改革很难推进“发展”,而不民主的“看守者交易”无法为民营化建立公信基础,即便它能因所谓“减少交易成本”而一时有利于“发展”,但它却大大增加了未来民主化进程的风险。而这,至少相对而言,是非转型的新兴国家无须面对的。

  具体而言,中国如果等到公共资产不明不白地“流失”完毕后再来搞民主化,就会面临以上两类国家(地区)都未面临过的大难题:长期被说成是“公有财产”主人的公众一旦有了知情权、监督权却发现他们的那一份资产已被偷光,那时产生的问题,有谁能保证像曼德拉与德克勒克那样一个“历史性的握手”就能化解?历史不能假设,但可以联想。1905年时的俄国农民对“剥削者公社”并未表现出多少好感,那时如果民主进程成功进行,或许俄国已经通过民主民营化走向了“美国式道路”——就像现今的波兰人那样。但是到1917年“警察式民营化”已经引起众怒,一场民粹主义的清算浪潮使俄国在“普鲁士道路”上取得的进展冰消瓦解,但俄国这时退出“普鲁士道路”却没能转向“美国式道路”了——清算“普鲁士道路”的结果是普列汉诺夫讲的“亚细亚专制的复活”,直到70多年后,俄国人才又一次得到了他们在1905年失去的机会。

  当然假如没有那个因沙皇放弃“公社精神”转而煽动民族主义作为替代而走向的战争,俄国未必一定会有1917,如果“普鲁士道路”能够顺利走到底,俄国也会是另一个前途。

  再者,假如在1913年“斯托雷平繁荣”的高峰时期俄国统治者能够主动恢复1907年被警察手段中断的民主进程,结果必定也会与经济崩溃后激发的1917年“二月民主”大有不同。同样,假如中国在如今经济周期的增长活跃阶段能不失时机地启动民主进程,许多矛盾的确可以由于“蛋糕不断做大”而缓解,因民主化而带出“矫正正义”的问题还是相对容易解决的。可以说,这是关心中国稳定与民主、市场化与公正、自由与秩序的人们能够希望的最好结果,也是中国在“转轨效果竞赛”中最终胜出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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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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