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家成为掠夺之手
民主、法治与分权是现代国家实现其内部制衡的必备手段。法治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条件,民主是法治实现的保障,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又需要分权。民主、法治与分权,三者缺一不可
如果国家仅是无为之手,它越小越好。 如果国家仅是帮助之手,它越强大越好。如果国家仅是掠夺之手,对它的限制越多越好。但国家同时有三只手,该如何设计国家制度,发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就陷入一种两难的局面。
关于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fundamental dilemma),最先是由政治学家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这样表述的:国家需要足够强大,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去做它该做的事,即执行合同;但国家又不能过分强大,以至于它可以不受约束,滥用自己的强制力,任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权利。
怎样才能解决这个本质两难的问题?即怎样使国家强大,使它能做它该做的事,同时又受到限制,不能滥用权力,成为掠夺之手?这是处理国家与经济关系时最棘手的问题。现代国家制度注重在国家制度内部找到制衡,其基本手段是法治、民主和分权。
对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来说,法治是最重要的。但现代国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内部制衡,法治、民主与分权,三者缺一不可。
法治之利与民主之弊
民主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或地区,没有民主,但经济发展非常成功。
回归前的香港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长期处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一直没有民主,但香港经济的繁荣举世瞩目。台湾在蒋介石父子统治时期,也没有民主,但实现了经济起飞。韩国在军政府统治的时代,也没有民主,但仍然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汉江奇迹”。
反而在很多民主国家,经济发展非常差。菲律宾独立以后很多时候实行民主选举,但经济发展一直不好。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政治”国家,但长期以来,经济发展并不理想,近年来才开始有所起色。还有很多的拉美和非洲国家,也搞民主,但经济发展缓慢或停滞,有的甚至倒退。
这说明民主既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
更有甚者,民主对于经济发展,经常是有害的,其原因至少有二。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多数人专政,剥夺少数人。而世界上有钱人总是少数,成功的企业家总是少数,穷人或不太富裕的人总是多数,所以发动穷人或不甚富裕的人来剥夺富人,这个做法,在民主政治中和非民主政治中一样,是得人心的,常常会获得多数民意支持。
不同的是,在民主程序下,多数人用他们的选票来剥夺少数人。剥夺,无论谁剥夺谁,都是一种再分配行为,都会对生产、储蓄和投资产生影响。
其次,民主政治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决策特别容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当权者的游戏,就是规则的制定,资源的分配,都受利益集团影响。谁给政党和政治人物捐款多,谁就可以见到政治人物,影响他们的思想;谁跟某个议员利益关系密切,交往多,谁就能争取到该议员的投票。在民主国家里,游说团体可以公开注册,他们代表的,都是集团而非社会利益。
所以,在民主政治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多数人通过选票,剥夺少数人,“劫富济贫”;另一种是强势集团通过政治游说,“劫贫济富”。不管是谁剥夺谁,都不符合公平的游戏规则。
公平的游戏规则,应该是尊重每一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谁也不能通过任何手段抢夺谁的,偷盗谁的。任何形式的抢夺和偷盗都不允许,才能消除人们通过剥夺他人而致富的动机和可能性,迫使人们把自己的资源和创造力,都用于生产,增加财富的总量。
但在民主政治中,种种不合理的再分配,都成为合法,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主对经济来说,是有不利影响的。对经济发展来说,民主之弊,在于它为相互剥夺提供合法的途径,破坏公平的游戏规则,造成效益的损失。
那么,在现代国家制度中,什么才是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条件呢?大家知道,对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合同要得到执行,财产要得到保护,这些都是法律与法治的概念。保护产权的意思,就是谁也不能通过抢夺别人的财富使自己致富。有了法治,产权得到保护,激励人们把自己的资源和精力用于创造财富,经济才能发展,整个社会才能走向富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之利。
回归前的香港,虽然没有民主,但法治的特点非常鲜明。而像印度,很多其它亚洲和拉美国家,虽然有民主,但政府是腐败的,是民主制度下的无法治国家。如果在民主制度下大家都通过行贿来办事,官僚机器非常腐败,那它在执法时,是不会公平的。执法不公平,法治被破坏,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没有了。
法治之短与民主之长
民主政治中包含了种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但民主仍然是现代国家制度中最核心的成分之一。我们仍从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出发,来认识民主的重要性。
经济发展真正需要的,是好的游戏规则,是法治。但法治有个自身无法解决的最大难题,就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对执法者执法?如果执法者本身——最高统治者个人或集团,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只是最高统治者用来管别人的,这样的社会就不是法治社会。我们且称此为法制(rule
by law)社会,即统治者以法去管制他人的社会。
在这种状态下,统治者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独立于法律的权威之外,想守法就守法,不想守法就不守法,而当他不守法时,别人都没有办法强制和迫使他守法。
在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也曾制定和使用过很多的法律法规,例如“大明律”、“大清律”。这些法典,对各种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贪污如何处理、宦官干政如何处理等等。有些特别重要的规则,开国皇帝有时甚至动用“铁卷丹书”,悬于宫门,随时提醒自己的子孙谨记不忘。但这些规定,最后往往没有真正执行下去,因为后来的皇帝自身违法,破坏祖宗定的规则,别人都奈何不得。
怎么样才能管住执法者,使法制(rule by law)变成法治(rule of
law)?人们想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时,才会明白民主的重要性。民主尽管有种种的弊端,但它有一个最大的积极作用,即,它是管最高统治者,最高执法者。我们经常看到,在真正的民主国家,对最高国家领导人的监管和惩罚,往往比对常人更加严格和严厉,这就是民主的真谛和威力所在。
管住最高执法者,防止最高执法者成为法治的破坏者,从根本上保证法治,这就是民主之长,就是虽然民主会带来诸多问题,为什么它仍然是现代国家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的主要原因。
四重分权保障民主
用民主保证法治,接下来的问题是:用什么来保证民主?民主是很脆弱,很容易被颠覆的。很多国家有过民主,后来都被颠覆了。希特勒就是靠民主上台的,但上台以后,他就颠覆民主,搞法西斯独裁。在许多非洲国家、拉美国家,今天是民主政治,明天是军人独裁,给人的总体感觉是,这些国家的民主缺乏某种保证,太脆弱。
民主要靠什么来保证呢?从我们的观察来看,世界上能够稳定地实行民主治国的国家,都是权力和资源相当分散,即分权的国家。具体来说,分权是四个意义上的。
一是同一级政府不同部门和分支之间的分权,比如司法、行政、立法之间的分权,这种分权的概念,是大家熟悉的,人们常用三权分立来概括它。
二是不同级政府之间的分权,也就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分权,不是搞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在这个意义上分权的概念,和联邦制的概念是紧密相连的。
三是政府和民间的分权,不是国富民穷,国强民弱,或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在这一意义上的分权,与市场经济制度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实行民主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这一现象,恐怕并非偶然。
四是民间内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不是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手上。这个意义上的分权,要求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包括分配和机会公平,不允许特权和贫富过分悬殊,机会只对少数人和利益集团开放,对大多数人关闭,有人无所不有,无所不能,多数人却一无所有,连机会和希望也没有。我们看到,在拉美和其它民主非常脆弱的国家,常常是分配和机会都极其不公平的社会。
分权对保证民主非常关键,原因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资源。如果国家的某个部分,社会上某个个人或利益团体掌握的资源足够多,他们用这些资源来颠覆民主的能力就相应强大。而如果其他人掌握的资源有限,他们阻止利益集团颠覆民主的能力也就相应有限。颠覆民主的力量强,对颠覆民主行为进行监督和反对的力量弱,民主就没有保证了。
所以,为了保证民主,需要有分权,包括分享国家权力和经济资源,不允许政府中间的任何一部分,社会上任何一部分人,掌握过多的资源和过大的权力。
王一江: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终身教授,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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