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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9月27日11:16   来源:上海万得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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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  交易内容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占同类交   去年的总
  类别                           (自本协议签订日   易的比例     金额
                                 起至2006年3月31
                                      日止)
销售产品   本公司内销   青岛海   14亿元人民币,其     100%        0
 或商品       产品      信营销   中截至2005年12
                        有限公   月31日双方将销售
                       司「海信  买卖不超过5亿元
                        营销」   人民币的公司产品

    注: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04年年报及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于去年同期(2004年9月16日至2005年3月31日)国内市场的销售总额约为14.70亿元人民币,约占本公司总体销售的44.63%。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1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18号海信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营业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经审计,截止2004年12月31日,海信营销总资产为人民币81,528.9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1,160.78万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因本公司现任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已经于2005年9月9日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海信空调」签署了《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格林柯尔拟将其持有的境内法人股262,212,19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6.43%)转让给海信空调。而海信空调与海信营销同为海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之一,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海信集团」通过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海信空调93%的股权及海信营销7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销售代理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截止目前,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为零。

    3、履约能力分析:

    1)、根据协议约定,海信营销将先向本公司支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预付款,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要求本公司实际返还。本公司在收到海信营销预付款的当日开始陆续向海信营销供应本公司产品,不存在海信营销的违约风险。

    2)、如本公司卖给海信营销的产成品超过海信营销的预付款额度,双方约定办理赊借产成品手续,并约定海信营销占用本公司的成品周转周期为60天。

    3)、海信营销2004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854万元。

    4)、根据以上关联人的资信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支付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款项。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本公司日常出售给经销商的市场价格,海信营销自本公司处取得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等于海信营销向经销商销售该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该结算价格由本公司与经销商确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该交易将使公司迅速获得生产和启动市场所必需的资金,迅速恢复市场正常供货,迅速恢复经销商信心,加快货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产供销良性循环,重整公司市场形象,维护品牌声誉。

    2、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公平合理的,该等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稳定。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已于2005年9月16日及2005年9月26日在广东顺德本公司总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海信营销」签署的《本公司与海信营销销售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此次董事会会议并不存在关联董事须回避的情况。

    2、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1)、鉴于目前公司无法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海信营销公司以产品预付款形式向本公司提供恢复生产和启动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并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有利于缓解目前公司资金紧迫的局面,且本公司取得该资金的成本水平是合理的。

    2)、鉴于目前公司处于国内市场销售恢复初期,海信营销公司以经销的方式代理销售本公司的内销产品,协助本公司开拓国内市场,借助海信良好商业信用及与经销商良好商业关系,帮助本公司迅速恢复商业信用和商业关系,维护科龙品牌声誉,在此基础上海信营销公司按代理销售额1%收取代理费是合理的。

    3)、本公司与海信营销所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希望尽快促使本公司渡过难关,恢复正常经营的意愿,该交易将使公司迅速获得生产和启动市场所必需的资金,迅速恢复市场正常供货,重整市场形象,迅速恢复经销商信心,加快货款回收与资金使用效率,形成产供销良性循环。该交易对本公司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已经于2005年9月16日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海信营销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并于2005年9月26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销售代理协议补充协议》。

    4、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签署合同双方法定名称:甲方(代理方)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日期:2005年9月16日及2005年9月26日

    3、交易标的:本公司内销产品

    4、供货价格:海信营销自本公司处取得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等于海信营销向经销商销售该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该结算价格由本公司与经销商确定。本公司负责审批和支付全部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家的折扣、价差、进场费用、宣传费用、展台制作费用、产成品仓储、装卸费、物流费(包括干线、支线)、人工费等。

    5、预付款:海信营销支付购买本公司产品预付款累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人民币,第一笔资金注入后一个月内根据本公司启动生产及市场销售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海信营销再支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预付款。海信营销向本公司预付的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款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要求本公司实际返还。

    6、销售模式:

    1)、本公司现有的销售体系保留完整,终端商家的产品推广业务接口仍由现有体系完成。所有营销行为仍按本公司现有销售体系运作。

    2)、本公司负责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将促使所有分销商与海信营销、本公司签订从海信营销进货销售并回款给海信营销的《三方协议》。

    7、结算方式:

    1)、本公司收到预付款的当日开始陆续向海信营销供应本公司产品并运抵到海信营销指定仓库。产品运抵海信营销指定仓库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海信营销。超过海信营销预付款后双方办理赊借产成品手续,海信营销实际占用本公司的成品资金周期为60天。

    2)、海信营销应严格按照《三方协议》收回销售货款,并在该等销售货款收回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

    8、交易金额:鉴于本公司处于国内市场恢复的初期,双方一致同意,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海信营销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的总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其中二零零五年底之前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9、代理费:

    1)海信营销按本公司与其销售额的1%收取代理费,按季度收,海信营销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营销费用。所发生的营销费用(包括以及海信营销派驻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全部由本公司支付。

    2)、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对海信营销完成经营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别于二零零五年底和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时进行。代理费结算在经营目标考核完成后进行,代理费的结算由本公司按如下考核方法最终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海信营销。

    3)、代理费经双方结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以银行转帐方式划入海信营销指定帐户。海信营销业绩未达到上述经营目标的,按如下标准扣减本公司代理费:

    (1)完成经营目标的90%-100%,扣减海信营销代理费的5%。

    (2)完成经营目标的80%-90%,扣减海信营销代理费的10%。

    (3)完成经营目标的70%-80%,扣减海信营销代理费的15%。

    (4)完成经营目标的60%-70%,扣减海信营销代理费的20%。

    (5)完成经营目标不足的60%,全额扣减海信营销代理费。

    10、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海信营销向本公司收取预付款资金占用费,费用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按季收取:资金占用费=预付款金额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360。

    1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2006年03月31日止。但:

    1)、若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解除本协议或延长本协议期限。

    2)、若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延长、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的,提出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长、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提出无效。

    1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相关说明(备查文件)

    1、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2、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协议》及《销售代理协议补充协议》。

    3、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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