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
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个别行政官员,出于各种原因,对检察机关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侦查行为设置障碍,使立案侦查遭遇阻力;有的地方政府与官员,出于片面“维护社会稳定”考虑,以“注重社会影响”为名强令检察机关作出逮捕或不逮捕决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依法办案。
我们还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案发地检察机关的错捕行为里,均有当地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干预办案的身影,这一切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制度性的解决之道。
“吃谁的饭,就听谁的话;拿谁的钱,就替谁办事”,任何部门与人员都概莫能外。因此,要根治地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现象,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资金拨付方式,使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从地方财政中“挣脱”出来。
业务经费不受制于地方,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独立性才能得以确立,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独立又是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及在办案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前提,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中立又是司法公正能够实现的基础。信息日报社魏文彪
司法公正先得财政独立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同级地方财政拨付。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实际上形成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多年来,美国国会对法院经费的审查与控制,是美国当代司法独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国会通过控制法官薪俸的增加、审查法院经费和插手法院业务管理等,大量干预司法事务,使美国当代的司法独立面临严重威胁。这其实印证了一个道理,司法独立,先得财政独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们常常强调,司法人员的良知对于司法过程具有决定意义,但是,我们无法期待像“包青天”那样的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们只能期待司法独立。良知自然有天赋的力量,但行政权力的压抑,拥有良知的法官也将无法喘息。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国家的逐渐富强和中央财政的大幅增长,也表明由中央保证各级司法机关预算经费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彻底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制度,应该是提上日程的时候了。
江西财经大学彭兴庭
“去地方化”需人财并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举措,必将摆脱“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的尴尬,从而使之获得相对超脱、独立的执法环境。
不过,笔者以为,这一寻求“检察独立”的改革措施,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具体来说就是,除了经费保障之外,“人事”管理方面也应该同样追求“去地方化”,从一定意义上讲,人事权比经费保障“去地方化”更为紧迫和重要。
回顾许多腐败案件的查处过程,不难发现一种普遍现象:本来是发生在基层的案件,但还是要倚重上级纪检部门的介入,才能全面展开和推进。显然,在这里,捆住地方检察机关手脚的,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办案经费的不独立,而是人事管理上的受制于人———检察院领导的官帽捏在地方手上。在这样的人事管理格局下,即使经费不再依赖地方,基层检察机关恐怕仍然无法“放胆”地监督、查办本地不法官员。
所以,惟有“人财”并举,将检察机关从地方利益格局中彻底解脱出来,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立检察权”才有望真正得到落实,也惟其如此,反腐败事业也才能有一个更可靠的制度基础。
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
其他司法机关怎么办
一直以来,地方检察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这带来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
检察院只是执法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司法公正的实现不是仅靠检察院一个部门努力就能实现的。我们看到,在目前的体制下,公安、法院还在吃着地方饭。那么他们又如何能保证司法公正呢?
而且,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维护司法公正,经费独立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要在行政体制上独立。经费独立了,人还要受地方管,还得接受地方的“长官意志”。在这一情况下,司法公正还是无从谈起。
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司法独立是其重要标志之一。这种司法独立决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独立,也决不仅仅是经费的独立。因此,在检察机关经费即将脱离地方财政之际,我们深切地盼望其他司法机关的经费也能早日独立,而且希望这种独立不仅仅是经费的独立,还能在其他方面独立,以便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权力。
江苏省江都市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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