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为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给予放行,但为防止一些银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对此类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对于能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底承诺理财产品,以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对此,银监会在《办法》中首次予以肯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允许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保证收益类产品,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结构,符合个人理财业务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为防止一些商业银行借机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办法》也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据了解,《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国外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为厘清相关业务的法律性质,《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据悉,《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中国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适时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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