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基金的来源:(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的用途为:(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责任编辑:姜隆)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共找到 3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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