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沟通协商情况及调整方案
    2005年9月19—27日,本公司通过接听热线电话、接收电子邮件和传真、召开投资者见面会和网上交流会等方式协助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预案中,对价安排的比例、管理层激励股权等方面内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根据各方沟通、协商的意见,经过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反馈和沟通,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现将方案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股比例和流通股股东送达比例变化
    原方案为:“1、本公司计划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9,499,548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075股。
    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获得的转增总股数64,024,241股中的57,498,554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获得的转增总股数39,068,216股中的35,086,178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以转增后股本数来计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57股。以转增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方案后将成为16.56股。”
    现调整为:“1、本公司计划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9,499,548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1股。
    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获得的全部转增总股数60,906,413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获得的全部转增总股数37,165,687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以转增后股本数来计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8股。以转增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方案后将成为16.7股。”
    2、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变化
    原方案为:“1、承诺将转增获得股份中的6,525,687股有条件赠送给津滨发展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津滨发展管理团队,作为对津滨发展管理层的长期股权激励。赠送条件是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上述三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达到15%以上;否则将此激励股份作为追加对价支付给触发时点的股东。
    2、承诺将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的6,525,687股公司股份过户到信托公司集中托管、持有,并由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该部分激励股份的过户、托管事宜,且由保荐机构对该部分过户到信托公司的股份的安全托管进行监管,同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此部分股权进行冻结。在2008年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信托公司在保荐机构的监管下视赠送条件的实现情况将此部分股权过户给触发时点的股东或公司管理层。”
    现调整为:“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2.5元/股(若此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的情况下,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减持其原有非流通股股份。对于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
    2、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1.50元/股(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则将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在公司股价低于1.50元/股的前提下,泰达建设累计增持不少于1,000万股公司股票。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两个月后发生的增持行为如果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泰达建设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该增持部分股票在增持后6个月内将不被减持。
    3、当第二大股东华泰集团的质权人、冻结权人未出具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获增的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函或出具了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泰达建设为华泰集团垫付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的承诺。如在上述期限前,取得了华泰集团的质权人、冻结人的同意的函,则上述垫付承诺自动取消。一经垫付应由华泰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在法定禁售期届满后,华泰集团持有的津滨发展该部分股份的最终持有人,应向泰达建设偿还先期垫付的对价,否则,该部分股份(包括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将不得通过交易所交易。”
    3、取消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和追加对价安排
    原方案为:“1、管理层股权激励:非流通股股东在将所得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后还剩余10,507,725股,其中包括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6,525,687股,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982,038股。这部分股份将有条件赠送给公司管理层,赠送条件是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上述三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达到15%以上。
    2、追加对价:若股权激励的赠送条件最终未能实现,公司将在2008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向股东支付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将此部分激励股份将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追加对价,支付给触发时点的股东。”
    现调整为:1、取消了追加对价安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2、“公司管理团队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上述三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超过15%,(即2006年度比2005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7年度比2006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8年度比2007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否则承诺人将在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三个交易日内,以当年年度薪酬总额的50%增持津滨发展的股票,增持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上述调整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津滨发展的股票价格。
    三、补充保荐意见
    津滨发展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调整体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则。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的《保荐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均已调整。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后可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依法实施。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承诺事项及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30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
    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9日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津滨发展”、“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特作以下声明:
    1、本保荐机构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不存在影响本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2、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包括通过津滨发展取得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其他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由津滨发展提供。津滨发展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3、本保荐机构确信已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津滨发展及其非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保荐意见。
    4、本补充保荐意见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均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面履行其所负义务和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补充保荐意见。
    5、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补充意见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补充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补充意见书不构成对津滨发展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补充意见书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公积金转股比例和流通股股东送达比例
转股比例 送达比例 流通股份变化比例
原方案 每10股转增2.2075股 每10股获得3.57股 每10股成为16.56股
新方案 每10股转增2.1股 每10股获得3.8股 每10股成为16.7股
    (二)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承诺如下:
    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2.5元/股(若此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的情况下,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减持其原有非流通股股份。对于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授权登记公司划入津滨发展帐户归上市公司所有。
    2、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1.50元/股(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则将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在公司股价低于1.50元/股的前提下,泰达建设累计增持不少于1,000万股公司股票。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两个月后发生的增持行为如果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泰达建设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该增持部分股票在增持后6个月内将不被减持。
    3、当第二大股东华泰集团的质权人、冻结权人未出具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获增的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函或出具了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泰达建设为华泰集团垫付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的承诺。如在上述期限前,取得了华泰集团的质权人、冻结人的同意的函,则上述垫付承诺自动取消。一经垫付应由华泰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在法定禁售期届满后,华泰集团持有的津滨发展该部分股份的最终持有人,应向泰达建设偿还先期垫付的对价,否则,该部分股份(包括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将不得通过交易所交易。
    (三)取消追加对价安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新方案情况下,取消了追加对价安排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次转增获得的60,906,413股,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转增获得的37,165,687股全部直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
    (四)管理团队承诺调整
    本公司管理团队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津滨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上述三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超过15%,(即2006年度比2005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7年度比2006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8年度比2007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否则承诺人将在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三个交易日内,以当年年度薪酬总额的50%增持津滨发展的股票,增持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二、方案调整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调整后的方案更加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津滨发展的股票价格。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已对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改革方案中增加的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违反限价减持承诺的卖出交易,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卖出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对于限价增持承诺,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为该承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承诺函。垫付承诺已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有以上保证措施,我们认为上述承诺被违反的可能性不大。
    五、保荐结论及理由
    (一)主要假设
    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补充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改革有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保荐意见
    津滨发展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调整体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则。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九、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平海路1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610室
    邮编:100045
    保荐代表人:宋剑峰
    项目主办人:胥珩、林森
    联系人:胥珩、林森、刘小青、陈勇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610室
    联系电话:010-68567378-817(804,807)
    传真:010-68567898
     保荐代表人(签字):宋剑峰
    项目主办人(签字):胥珩、林森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05年9月27日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泰达律师事务所按照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津滨发展”)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清、冯文利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本所律师已于2005 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股权分置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9月18日公告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和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后,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安排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回答投资者电话询问,及安排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和协商。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了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部分出具补充法律意见。除调整部分外,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和承诺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词语的释义亦与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1.调整了流通股股东从非流通股股东处获得的对价安排
    原对价安排为:“公司以资本公积150,000,000元增加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9,499,548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075股,建设集团将获得的转增总股数64,024, 241股中的57,498,554股给予流通股股东,华泰集团将获得的转增总股数39,068,216股的35,086,178股给予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的流通权。以转增后股本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57股的对价补偿。以转增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方案后将成为16.56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到829,499,073股。”
    调整后的对价安排为:公司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9,499,548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1股;以转增后股本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8股的对价。以转增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方案后将成为16.7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到822,194,453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建设集团和华泰集团将转增所得全部股份作为对价给予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由此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的流通权。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份及比例\类别 转增前(股) 转增后(股) 比例 实施后(股) 比例
总股本 679,499,548 822,194,453 100.00% 822,194,453 100.00%
建设集团 290,030,538 350,936,951 42.68% 290,030,538 35.28%
华泰集团 176,979,460 214,145,147 26.05% 176,979,460 21.53%
流通股 212,489,550 257,112,356 31.27% 355,184,455 43.20%
    2.取消了原方案中追加对价和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原方案同时有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给予流通股股东后的剩余股份10,507,725股有条件赠送给公司管理层(指公司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团队)。其中,建设集团赠送6,525,687股,华泰集团赠送3,982,038股。赠送条件是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这三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达到15%以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追加对价安排:若未能实现赠送条件,则前述赠送给公司管理层的股份将作为追加补偿,追送给流通股股东,以转增后股本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再获得0.4051股。”
    经本次调整后取消了追加对价和对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安排。
    3.非流通股股东建设集团增加的承诺事项
    泰达建设增加承诺如下:
    (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2.5元/股(若此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的情况下,泰达建设不减持其原有非流通股股份。对于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
    (2)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1.50元/股(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调整,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除权事项),则将通过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在公司股价低于1.50元/股的前提下,泰达建设累计增持不少于1,000万股公司股票。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两个月后发生的增持行为如果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泰达建设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该增持部分股票在增持后6个月内将不被减持。
    4、调整了管理团队承诺事项
    管理团队原承诺为:“(1)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若达不到赠送条件,则激励股份将作为追加对价由公司、信托公司及保荐机构安排过户给流通股股东。(3)在获得激励股份后未满三年主动离任或被公司解聘离任时,激励股份可被公司追回,获得激励股份的人员将放弃激励股份,其所得激励股份交由公司处置。(4)激励股份记在个人名下,但不由个人支配,暂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由公司集中托管。(5)在正常离任时(获得激励股份已满三年),获得激励股份的人员须经过公司的离任审计,通过离任审计并在正式离职六个月后,方可通过深交所出售所持股份。(6) 并且公司管理团队已经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12个月内,当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1.5元时,将以上一年度薪酬总额的50%增持公司的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1.5元,增持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现调整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上述三年净利润环比增长率超过15%,(即2006年度比2005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7年度比2006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2008年度比2007年度的净利润增长超过15%)。否则承诺人将在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三个交易日内,以当年年度薪酬总额的50%增持津滨发展的股票,增持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4.应由华泰集团执行对价安排的履行保障
    鉴于华泰集团持有津滨发展的非流通股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及被司法冻结,为保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保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够实施,建设集团同意将积极促使华泰集团与被质押股份的质权人及司法冻结股份的权利人(并称“权利人”)进行充分沟通,取得权利人对华泰集团执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同意;若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华泰集团不能得到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泰达建设将用其持有的没有权利限制的津滨发展股份代华泰集团垫付本应由华泰集团执行的对价安排。
    当该等事项发生时,除非代为垫付的对价得到偿还,否则华泰集团现持有津滨发展的176,979,460股股份及基于该部分股份产生的配股、红股(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上市流通。以上垫付承诺已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和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9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通讯会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并决定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2.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的意见》,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津滨发展的股票价格。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的有关调整。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取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4.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在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上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的《保荐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均已调整。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后可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依法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清 冯文利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流通股",共找到 1,5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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