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不属于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市“永和豆浆”告“永和喜年来”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
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 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 永和新一代”。
“永和豆浆”认为,“永和喜年来”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永和喜年来”则辩称,“永和”系地名,“永和豆浆”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责任编辑:王燕)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永和 对簿公堂",共找到 208
个相关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