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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手 央企年金变出路地方社保不退反进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0月08日13:46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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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 萍 北京报道

  矛盾仍在平静的冰面下暗流潜动。

  近来,一份由国资委分配局下发至各中央企业的《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金融机构内引起了不小震动。

  国资委在上述《指导意见》的最后做出指示: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的中央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之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企业年金,这一曾经因为不知该姓“商”还是姓“社”引起纷争若干的“香饽饽”,如今又多了一个新“管家”——国资委。

  国资委出手

  “国资委终于出手了。”一家已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养老金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说,“其实我们(金融机构)一直在等两方面的意见,其中一方面是财政部对税收政策的明确说法。”

  事实证明,税收优惠是重要的,但又不是唯一重要的。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郑秉文在首批企业年金资格评审名单公布之际撰文写到: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障碍还很多,甚至哪一个单独拿出来都不比税优政策更不重要。

  “这里仅以辽宁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2000年国务院关于辽宁社会保障试点的42号文件规定了4%缴费可以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2000年当年辽宁企业年金的余额就是5个亿左右,到今年大约还是5个亿。5年多了,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税优政策没发挥什么作用。”

  “而另一方面的意见就是国资委的态度。”该保险公司负责人续称。

  众所周知,在已有的四五百亿企业年金存量中,大型中央企业,如电力、石油、运输等企业,是其中的主力军。因此,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对此的态度一致受到高度关注。换句话说,如何推进和激励央企开展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能否快速发展的一个关键所在。

  不过,此次国资委的“态度”却令人难以乐观。

  据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亏损企业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指标控制未达到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不得因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其主业必须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都属于效益好的企业,过往的人工成本已经相对较高,因此如果按照这样的要求,一些企业肯定会被挡在门坎外面。该知情人士说。

  一位接近国资委分配局的人士告诉记者,起初国资委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但企业年金相关规定出台后,点燃了市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热情,他们纷纷找到财大气粗的央企,希望能够有生意做,于是企业就来找国资委要他们给些意见。“一来二去,国资委终于开始关注起企业年金了。分配局出这个《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稳住局势,毕竟他们手中掌握的是1100万央企职工的利益。”他说:“具体的管理规定,应该要等到系统地调研后再作定论。”

  央企自己当“受托人”?

  除实行企业年金需要具备的资格外,《指导意见》还对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想必这条规定的推出,是商业金融机构,尤其是获得了受托人资格的5家金融机构,最不愿见到的。

  规定要求,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大型中央企业可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他中央企业可自愿结合,联合组成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行业年金理事会,统一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帐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切实承担受托管理职责。”

  不难理解,这条规定的潜台词是,国资委要中央企业“自己做受托人”。前述知情人士称。而这与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社部”)颁布企业年金的相关管理办法(20号令和23号令)之规定有所突破。

  20号令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文中并未提及企业需要建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而23号的确规定了“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自家的事情自家管,听起来的确是情理之中,也合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的管理规定,但这无疑是给刚刚‘激情燃烧’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泼了一盆冷水。”前述保险公司人士说。

  该人士续称,在近170家中央企业中,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数不少,他们手中掌管着几百亿规模的基金。而受托人是整个企业年金运作框架中的灵魂,掌握着其他三种角色(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生杀大权,并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不高于0.2%的管理费,本来是各家金融机构眼中最肥的一块肉,现如今却成了摆设。“这个打击对金融机构来讲将是致命的。”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要求中央企业在遵循劳社部的备案要求之前,先要履行国资委的审核程序。

  如规定:国有独资中央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央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另外,前述知情人士还透露,国资委有意于国庆节后组织大范围的调研,有计划彻底摸清央企中开展企业年金的真实情况,即所遇到的问题。

  与此同时,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也向记者透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部门也计划在国庆长假之后,针对企业及各界广泛关注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课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地方社保“不退反进”

  今年8月2日,劳社部对外界公布了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37家金融机构获准参与企业年金管理。

  至此,企业年金似乎已经可以实质性的启动,但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接收了辽宁省社保系统企业年金业务的移交工作,开始按照现行法规作为受托人去运作试点中涉及的辽宁省直属的60余家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规模在4000万元左右。

  除此之外,斩获者寥寥。

  究其原因,一位曾经参与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年金市场无法最终启动的两大障碍在于:有资金实力、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大企业主,希望自己的钱自己管理,对商业金融机构没有信任感,因此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供款来源缺失。

  这一观点,已经在上述国资委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得以证实。

  其次,地方社保机构迟迟不愿将手中的企业年金基金交给商业机构运作,成为企业年金市场实质性启动的又一块短板。

  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公布之后,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政策原则,总的方向是企业年金应该由具备专门资格的机构来管理。劳动保障部在2004年已经下发了72号文件,要求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实现平稳过渡。

  陈良提到的劳社部函200472号,“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

  陈良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业务移交时,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做好各方面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财务经济审计,交出一本明白账。”

  虽然劳社部有政策有呼吁,但地方社保的动作似乎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反其道而行之。

  一位接近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曾在小范围内表示过,愿意将企业年金的管理交还给商业机构,也允许企业主动将原有的基金转移到商业机构中,但至今仍无一家企业转出。

  个中原因不言自明。该人士直言道,中心要是不主动放权,哪家企业也不愿意主动撤出,毕竟基本保险上,还与地方社保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好得罪的”。

  劳社部的规定既没能使原有的年金中心尽快撤出,也没能阻挡新地方机构的加入。

  8月16日,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在“山西省企业年金工作会”上宣布,即日起,全省将全面启动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应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280万人,截至目前,已有近两万名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而山西省设计的企业年金方案也很不复杂:就是按“缴一补一”的办法,职工每月交100元,企业每月补100元的话,同时考虑到企业职工按10%的年工资增长率和计费利率测算,职工缴费10年后退休,每月就可以领取350元;缴费20年每月就可以领取1350元;缴费30年每月就可领取3950元。该工作人员说。

  无独有偶。大约在此后一周的时间里,《福州日报》刊出了一则消息:“8月22日,福建省社会养老保险协会企业年金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将全面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的办理。据介绍,服务中心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消息续称:“至今福建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约有4500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约有14.5万名,领取企业年金的退休人员约1.8万人。”

  两则来自地方社保机构的消息让人吃惊之余,一个问题油然而生,究竟谁才是企业年金的“当家人”?是国资委、劳社部、财政部,还是央企、地方社保、商业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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