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根据2005年8月23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3: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80,70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为2,180,70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444,720,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 1,268,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6%;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176,520,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批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任何两名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1,444,720,0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事项的详情可参见本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以及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通函。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的投票审验人,基于本公司收集的投票结果进行计算后达到上述的投票结果。
    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之情况。董事会聘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李建辉律师出席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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