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非流通股股东--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持有公司250万国有法人股。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国资函[2005]72号《关于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参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原则同意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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