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转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
书》,经公司认真检查核实,现将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为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被告为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
忠保、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就12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作
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就利息
、律师费及诉讼费事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2005年9月
9日欠款利息1051657.85元,从2005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
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原
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187780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
费用109026.50元。
    3、上述两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次日履行。
    4、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邱忠保对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1778元,由公司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对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在
5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偿还权。
    二、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为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被告为公司、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
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就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作为第
一被告参加诉讼。
    该案于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和期内
利息人民币37.332095万元及人民币987.33209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5年2月
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2.42375计付)。
    2、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
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004元,均由被告
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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