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诉讼进展情况:
    2005年4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天空)因委托贷款纠纷起诉委托贷款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一案,贷款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房地产)与担保方本公司为第三人(详见公司2005-016号公告)。
    原告托普天空要求贷款方华电房地产与担保方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共同连带向其赔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衍生利息、律师费124.07万元和原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榕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1)第三人华电房地产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托普天空借款本金1,392万元(其中:原告托普天空在发放贷款时向华电房地产收取的108万元利息不计入本金)及利息及逾期罚息(自2001年8月23日华电房地产依合同已付还的3.41万元利息予以扣减);
    (2)第三人本公司对第三人华电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三人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华电房地产追偿;
    (4)驳回原告托普天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2、公司正在研究,准备材料上诉。截止2004年年末,本公司对该项担保本金1,500万元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故此不影响公司对2005年第三季度业绩的预告。
    3、备查文件:
    (2005)榕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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