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 合同"纠纷一案中,ST光明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一审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4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 诉申请,本案最终以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