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将交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前,有权威专家建议,公司应该有权在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任选其一,但如果选择是设立监事会,就应当加强监事会的权限。 可以赋予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核公司账务的权限,同时还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进行弹劾。
    据悉,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修改讨论中,有专家认为,加大监事会权限的一个有效手段是赋予监事会可以查核公司账目,并可以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专家刘俊海认为,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人员层面的原因,如同事监督同事、下级监督上级、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等,但关键在于创新制度,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
    刘俊海建议,借鉴德国经验,赋予监事会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与适当的重大决策权,从而把监事会提升到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违反诚信义务的公司高管提起诉讼。
    此外,为确保监事应有的独立性,还建议立法者引入外部监事制度。立法时应规定监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外部监事,即在就任的一定年限前,未曾是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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