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继坚)由于要领取养老金需要缴纳15年社保,大部分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下海的国有、集体单位职工,现在忽然发现自己即使立即补缴社保也将无法达到领取养老金的要求,养老就失去了保障。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这部分人员有望通过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
不影响现行社保政策
据了解,这些早期离职人员是从今年初才开始提出养老保险诉求的,但是早在2003年,广州市有关部门就已关注这一问题。考虑到这一群体解决办法的出台,会影响到现有参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群体,有关部门就比较慎重。
据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准备出台的办法须遵循四个原则,即不能对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造成冲击;不能违反国家的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引发其他群体的攀比和不满;方案既要解决这一特定群体老年生活基本保障的问题,又要能适当体现与其当年的工作年限的关联性,照顾这一群体间的内部平衡问题。
按工龄一次性补缴社保费
劳保局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对于养老保险的解决方案,参照市政府1998年4号令的补缴规定,根据其本人原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一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补缴年限可由其本人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自行选择,但最长不能超过原工作年限。”而据劳保部门测算,早期离职人员在一次性补缴了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后,到其达到退休所需的女55岁、男60岁的年龄时,其缴费的年限大多可超过领取养老保险金所需的15年年限。
“对于一次性缴费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允许其继续延长缴费,直至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待遇标准按现行的规定办法计发。”该负责人表示。
医保方案也在酝酿中
此外,市劳保局还酝酿了这部分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解决方案:对于正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允许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允许其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规定,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透露,目前市劳保局已就此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用的方案制定出具体办法,并已上报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审批,一旦得到批复,或将在年内付诸实施。
早期下海人员界定
据介绍,对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界定是:现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属于广州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于1993年7月31日前离开原单位,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按照目前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由于这部分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者子女供养,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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