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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0月21日16:21         作者:任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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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报记者 任一龙

  ●这是一个连环怪圈:劳动局认为三利公司的劳动合同格式不规范,因此拒绝给三利公司劳动合同办理鉴证、备案---三利公司给员工上劳动保险遭到了劳动局的拒绝。而后出现的员工恶意离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法院的判决则是依据劳动局"企业没有给员工上劳动保险"而判决企业屡屡败诉。

  ●发生在山东青岛城阳区的这起事件清晰地刻画出一道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方程式---如果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仅仅依靠那些执法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和写在文件中的规定来解答这一问题,显然解不开这个方程式---如何保证法律不成为执法者手中的道具是这一事件给建设公平、正义、和谐公民社会的最大启示。

  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是谁打开了恶意跳槽的“魔盒”?

  青岛三利集团是一家拥有200多项专利技术的高科技企业,然而自2003年夏天开始的一系列劳动官司,却让这家正处于飞速发展的企业倍感气愤。

  陈茂信是这家公司的老员工,在他眼里,三利的效益好,发展前景广阔,给员工的待遇也优厚。

  “我们在公司吃、穿、住、行全部都是免费的,平时理发、看病也都是免费的,公司甚至连卫生纸都发。”但2003年发生的员工恶意离职引起企业的警觉———“2003年6月,三利公司原南京区经理黄国堂辞职,并拉走了从事技术、生产、安装、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上的十几位三利员工。这次事件后来被三利称为“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跳槽”。据称他们拉走的人中甚至还包括熟悉运输路线的司机,完全是“一条龙”式的。

  三利随即以法律武器展开反击,但城阳区法院认为三利公司并未给这些离职的员工上劳动保险,因此三利公司屡诉屡败。

  黄某等人的离职一度让公司上下人心浮动。黄某之后,三利公司又有五十多名骨干员工离职,他们的理由都是因为“公司没有投保”,三利败诉也就成了法院审理的惟一结果。

  三利公司职代会主任孙建军对此十分痛心,“公司的技术是高新技术、专利产品,一些同行找上门来给我们上百万、上千万,我都不卖。现在他们把技术学到手,就离开了。”据了解,离职的这些员工占到了企业骨干的20%,这后果“十分可怕”。三利的调查显示,跳槽的员工要么自己生产经营,要么改投到原竞争对手的门下,同三利展开不正当竞争,给企业的发展和实现振兴当地经济的规划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订立的,这些离职的员工已构成了“同业竞争”,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危害,损失难以估量。

  然而事与愿违,在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三利公司却一次接一次地输给了那些恶意离职的员工。

  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而劳动局要求其改为两份,三利公司认为除了当事双方外,公司再存档一份———劳动合同到底谁说了算?

  “我们对违约离职的员工完全没有办法,一打官司我们就输”,在三利公司法律顾问张德兴律师看来,公司是陷入了一个“怪圈”。“因为没有为员工办保险,所以和员工的合同失去了意义。但并不是我们不想为员工办保险,而是劳动局不给我们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因而办不了保险。”

  陷入“怪圈“的三利公司面临的现实困境是,掌握了企业核心技术的员工相继离去,而与这些跳槽的员工对簿公堂,却屡诉屡败。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成了一纸空文。2005年8月25日,三利公司向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滥用职权,并构成违法不作为”。

  劳动局劳动监察分处的刘瑛主任对此事另有异议,但没有有力的证据否定此事。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先良局长也坦言: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这对劳动局来说还是头一次。

  据王介绍,劳动局之所以不为三利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的鉴证,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三利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与《劳动法》抵触的内容。王同时否认劳动局存在“不作为”。

  王解释说,三利公司的纳税在城阳区数千家企业中排在前十位,区里对三利很重视,劳动局也把三利作为重点服务的“骨干企业”。对三利的事情,劳动局都是“小事当成大事办”。

  城阳区劳动局工作人员随后向记者出具了一份要求三利公司修改的劳动合同版本,记者看到,这份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被特别标注出来。另有一份“三利公司劳动合同需修改条款”,则详细列出修改应依据的法律法规。如“第二条:合同履行地在甲方所在地”,劳动局指出“(若变更履行地)根据劳动法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又如“第二十五条:乙方因故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局指出“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认定”。这样的事情也被列入整改的范围:三利公司的合同规定一式三份,而劳动局要求改为两份。

  然而三利公司并不认同劳动局的“修改意见”。“究竟哪一条违反《劳动法》了?作为具体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约定的条款会很细。但所有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和职工依据《劳动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定的”。三利公司法律顾问张德兴律师说。

  记者就三利公司的合同文本详细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他们普遍认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专家、北京祥琦劳动咨询公司左祥琦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企业跟职工签的合同,劳动局只能做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做合理性审查。只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定了合同,即使不备案也仍旧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个要求必须改,一个坚决不改,在合同的鉴证上双方就此陷入僵局。

  劳动局有无权力要求合同备案记

  者在调查中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2000年三利公司刚到城阳区时,劳动局曾为公司的劳动合同做过鉴证。只不过其是由城阳区劳动局下属的“上马镇劳动鉴证所”代做。

  三利公司也曾对此提出质疑,同一个劳动主管部门,同样的合同,为什么之前可以做鉴证,后来又不可以了?

  刘瑛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应“规范用工行为,实行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纳一体化管理……用人单位为新招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时,社会保险部门通过网络查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同时将信息录入微机。”刘表示,正是根据这个通知才没有给三利公司的劳动合同鉴证,城阳区劳动局也就不受理三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保险的业务。

  不过三利公司却说除了“上马镇劳动鉴证所”时期,实际上在该通知下发之前劳动局就已经不给做鉴证了,三利公司也早已不能为员工办理保险。另外,从2004年9月1日起,青岛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办法改为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劳动局也并没有为三利做备案,三利也仍旧没能为员工办上保险。

  那么,是否合同未获得劳动局鉴证或者备案就不能为其员工办理保险?如果是,其法律依据又何在?

  在左祥琦看来,劳动局要求企业一定要做鉴证或者备案,才能交纳社会保险,这个要求本身就是非法的。

  “因为劳动法的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去签定,签定之后如果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签定的过程当中又没有一方对对方采用胁迫、欺诈的手段,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一定要到劳动局去鉴证或者备案,鉴证或备案只是劳动局的一种服务,应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劳动局没有权利强制企业去备案。”

  据左祥琦介绍,在北京、上海等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备案均尊重企业的意愿。还没有哪一个区强迫企业必须备案。”

  有业内专家提出质疑,青岛市的部门红头文件无法律效力,备案工作到了劳动局实际工作中成了审批和审核,这是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与《立法法》的有关立法宗旨相悖,不知是谁赋予了它这样的权力?

  记者随后咨询了青岛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中心,得到的答复也是“一旦双方签字盖章了就是有效合同……合同是合同,交保险是交保险,这是两个问题。”

  三利公司诉劳动局不作为而

  三利公司与城阳区劳动局的关系,在诸多纠纷之后,已俨然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连环扣”。

  王先良局长告诉记者,从今年4月到现在,劳动局已经与企业接触多次,到目前共有59份合同做了备案,50人办理了保险。

  劳动局显然也在努力采取他们所能接受的折衷办法。在做备案的同时,劳动局对合同中他们认为的违法之处做了附录。这样的目的是,“一旦以后发生劳动纠纷,不要说劳动局没有告诉过你”。

  僵局似乎正在缓解。直到今年7月8日,三利在输掉了几起对员工的反诉之后,公司有110万元的账户也被相关部门查封。三利更感觉到了自己的无辜,双方矛盾也再一次升级。

  在三利公司看来,查封的账户金额虽然不多,但直接影响了公司的信誉,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贸易往来。三利公司担心长此以往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转。

  左祥琦律师认为,劳动局发给三利公司的上述修改意见是“人家说东他扯西”,“以这样的理由不给企业备案是没有道理的。”

  无奈之下,8月25日,三利公司向城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滥用职权,并构成违法不作为”、“责令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虽然已经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三利公司表示,行政复议不是目的,他们希望法律能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法律不彰,损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微观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坏市场的法治生态环境,最终侵害的是整体的社会利益。劳动局的领导也表示不愿意无休止的纠缠下去,希望他们和三利公司的纠纷可以得到解决。

  相关链接

  数字: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上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5.9万件,结案率为93.2%。

  制度:竞业禁止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自由择业权的行为,涉及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因此各国均对此加以限制。劳动部(1996)355号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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