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4日复牌。
    一、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15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最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5,502.8478 万股为基数,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其每持有10股获付3股的比例获得双星集团安排的股票对价,非流通股股东胶南公司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对价。此次,双星集团支付的股票对价合计7,482.8534万股。”
    现调整为:“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5,502.8478 万股为基数,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其每持有10股获付3.5股的比例获得双星集团安排的股票对价,非流通股股东胶南公司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对价。此次,双星集团支付的股票对价合计8,729.9956万股。”
    二、 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和修改后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可就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2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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