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为保护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工会将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会议报告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他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还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同时还增加了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草案原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如果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经研究,草案删去了这一条款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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