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多处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更加体现了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又做了多处修订,包括:
一、三审稿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加以限制,将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二、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为防止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规避收购要约的问题,三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
四、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负的法律责任,三审稿专门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根据部分常委委员提议,三审稿将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也列为会“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另外,增加保荐人和承销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了他们在相关事项上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的修改,确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当然其中有一些问题、有一些争议,仍然留了一些口子,没有展开。
成思危强调,要想使股市真正搞好,关键还是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现在我们对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理解仅仅是,一旦上市公司出了事就要查处。事实上,只有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使大多数公众投资在长期上、总体上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才是保障公众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问题。
在昨天提交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多个法律草案中,最成熟和最少争议的恐怕要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又作出了多处修改。
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70%的限制条款删除。部分常委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由公司按其章程自行决定;而且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也很难操作。三审稿删去了这一款。
工会和职工的权利更明确。三审稿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三审稿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建议在公司法中保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并增加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清算时,职工法定补偿金也列入优先支付范围。三审稿还保留了修订草案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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