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周六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并再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等。
已经是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充分采纳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做出了部分修改补充,尤其在加强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方面较为突出。
据了解,之前的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赋予较多,而制约及法律责任则规定不够,因此,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另外,新草案还将原草案中有关“证监会的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做了补充修改,对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加了约束性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规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措施等行为也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这次会议上同时还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关于引渡条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说明。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