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分不予支付部分支付准予支付三类
本报讯 本月起,我省正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记者今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全省基本医保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后,由省里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调整为三大类
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调整后我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分为不予支付(丙类)、部分支付(乙类)和准予支付(甲类)三大类。我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共有7类;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乙类)共4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准予支付(甲类)。(参见表格)
严禁分解项目变相高收费
省劳动保障厅强调,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于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来的支付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中的医疗服务明细项目,符合丙类和乙类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有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项目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省劳动保障厅强调,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的标准结构、内容等,对本地区信息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乙类项目的支付比例维护入库。各地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收费的办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诊疗服务支出。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我省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执行情况,适时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于英杰)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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