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认为
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修改工作是现阶段理论实践的总结。
其次,修订工作为今后资本市场的发展预留了很大空间。 在修订之前,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货交易,资金入市渠道,证券衍生品等问题有严格限制。这次修订过程中,则以国务院另有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等表述,为上述问题开了口子。另外,对于融资融券问题,修订案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证监会的批准进行,将其作为业务安排而不是基本制度安排加以规定,同时明确了一定的程序;对于交易场所,则在原规定仅限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最后,增加了若干新制度,包括保荐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发行失败制度、发行上市分离制度等,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管部门职权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从宏观上体现了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为创新活动的开展留下了很多空间,符合当前国际、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修订工作特别强调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对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法条修改后,如高法再配合以相关司法解释,将更加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民事司法救济,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非常关键。同时,修订工作更加重视证监会的执法权力,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其加以具体和明确,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也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强调了权力和责任的适度平衡。
郭锋说,证券法通过三审开始实施后,最大的变数就在于修订案为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留下的口子如何填满。凡是留口子的地方,都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或配套法规、制度,对法律条款进行丰富和弥补,这要相关部门一个一个去完成,一个一个去规定。郭锋认为,上述配套制度、措施何时出台,以及这些制度、措施的内容,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法的实施。
一般而言,法律永远落后于实践,这次修订只能针对目前各类市场主体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各种相关主体对条款的期望值都不一样,这也符合新兴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性。郭锋说,包括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设置中小企业板块、降低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条件等问题,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都没有提到,国有企业特权是否切实得到削弱,目前还不是很清晰。但是,相信这些问题都将在今后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予以解决。
郭锋认为,证券法修订工作完成,修订案通过表决开始实施后,3至5年内再进行系统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小,但不排除个别条款的微调。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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