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两大部分组成,正在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通过后,广大个体工商户却难从中获得好处。(10月14日《中国税务报》)
同是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贡献者,个税法修改为何只给工薪者减负,不给个体工商户减负呢?
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体工商户是仅次于工薪阶层的庞大群体。 据介绍,目前石家庄市共有个体工商户55000多户,2004年个体工商户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8602.94万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20%。而2004年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5%。为什么要把全国2396.8万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排除在减税范围之外呢?
是不是个体工商户都是高收入者?恐怕没有人底气十足地回答“是”,因为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也是参差不齐的,就是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800元时,工薪阶层收入低于800元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体工商户却得缴。现在个税法修改,提高扣除标准的宗旨是为了减轻中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个体工商户中也有很多人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为什么个税调整就忽略了他们呢?这样的个税调整是不是有失公平?
报道说,因为目前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在个税缴纳上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这就决定了他们无法在个税法修改中得到好处。是的,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购销多是现金交易,没有多少正规的记账凭证。所以,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按账纳税。据介绍,石家庄市虽有50000多户个体工商户,但是目前没有一家按账纳税;保定市有30000多户个体工商户,也全部采取“定期定额”的纳税方式。
但难道采取“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就与个税调整无缘吗?笔者以为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定期定额”纳税的额度也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毛收入和利润率算出来的。有纳税人建议,只要给“定期定额”户确定一个经营所得扣除标准,明确只有超过该标准的部分才缴纳个人所得税,便可以使低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免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想到的办法,立法部门为何想不到呢?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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