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购买本市房产,外汇结汇单笔超百万美元须向外汇局申请
晨报讯 一度被境外“热钱”看作为最便捷之投机渠道的房地产市场,日前在沪上遭到外管部门的设防。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本市各家外汇指定银行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居民个人购买本市房产,外汇结汇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须向外汇局申请,获得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才能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
据相关银行反映,此前,本市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每人每月超等值5万美元结汇的业务,都需要汇总上报外汇局。而此次,外汇局下发的《通知》则意味着,外汇局从以往后台监控的角色,转变为直接管理境外资金购买沪上房地产的行为。据悉,上述《通知》已经从10月起开始执行,今后,单笔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资金,在沪上购房不能直接将该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而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报批,待外汇局审批后,方可利用该笔资金购买本市房产。
据了解,《通知》对于非居民个人购买沪上房产的要求是,外汇结汇单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单笔结汇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须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对提供购房协议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申请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须将结汇款项直接支付给房产出让方。
非居民个人需以分次结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同一单元房产的,原则上只能向一家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其第二次及以后的结汇申请时,应要求非居民个人提供并审核其上一次结汇凭证和购房款支付凭证。
此外,《通知》要求,本市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的外汇收入,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可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结汇,也应向外汇局申请。
沪上银行相关业务部门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银行受理的境外资金购房业务,很少有单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局的《通知》更具警示意义。虽然央行日前调整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但是,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仍将存在。
多数银行业人士认为,来自境外的资金确是房地产资金流入的渠道之一,《通知》一方面是为了抑制投机,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将进一步规范沪上的房地产市场。
据悉,除了单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购房结汇,外汇局将直接参与管制外,今后,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外汇结汇和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房产外汇收入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结汇情况,外汇局也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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