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的法律,通常会打上拿来主义与民间经验总结的烙印。一部好的法律拿来的应该是精髓,而不是形式。
民间的草根市场与先进国家的市场经验搭就了中国《证券法》的框架,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有《证券法》始于1999年7月,在此之前,证券市场主要由有关条例进行规范,来自经验总结,而《证券法》的蓝本袭自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 这是现阶段我国转型期经济法律制订过程中的一大特色,非《证券法》所独有。
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修改,时间跨度长达42年,而中国的《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只7年,并且修订幅度之大在60%以上,足以令人瞠目。从好的方面来说,这说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快,但换个角度,也未始不说明当初制订《证券法》时漏洞颇多,甚至立足点发生了偏移。
美国的资本市场前期的100多年完全靠自发运作,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世界翘楚,无非胜在“市场选择”四字,投资者的选择自由,使得券商基于牟利的自律成为可能,加上后期法律的“苛刻”,所以才能“历尽劫波”而终成正果。
而以我国资本市场国企数量之多以及国企在资本市场融资之多,都从侧面说明当初设立资本市场的初衷之一是为国企服务,稀缺的壳资源与不能退出的机制成就了市场“贵族”,大大偏离了资本市场的正确轨道。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市场贵族的出现,成熟市场也有拥有话语霸权的公司,问题在于,中国市场资本贵族拥有庞大的话语权力并非市场的自由选择,而有行政选择的因素。这造成时至今日中国资本市场依旧沉疴难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过来说,市场经济的法律更应该体现市场的自由与公平原则,如合规的自由进入与自由退出机制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中国的证券市场崎岖多艰,与当初对资本市场的自由、公正与发展的认识不全面不无关系。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订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在《证券法》修订之初,再三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此次修订的最终版也体现了对于监管者的监管以及对于资本市场强势阶层的约束,两者相辅相承。最近出台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就建立在保护投资者这一市场的根本共识基础上。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监管机构出于发展的需要,对于某些大券商、大公司再融资的垄断性保护,如最近证监会圈定股改公司的券商名单不无垄断之嫌,而国资委对于国企的整体上市的强烈诉求,也容易让人联想到证券市场发展之初国企的抽签式上市法。新版《证券法》正值股改消灭“市场贵族”之时,正应该坚定自由竞争与公平的保护这两块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而不是假借发展之名,以行政保护的手法扶植一名新兴贵族,这将以破坏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为代价。
虽然《证券法》修订稿尘埃落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仍然一再强调,要重视“退市”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是股市的治本之策,也是真正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一点。
成思危所说的退市机制,其实质就是发展资本市场自由竞争体制,在合规的情况下自由上市,投资者自由选择,风险自担,这才是常态。如果不消两年,中国市场再次充斥“破落贵族”,我们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国外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餐了。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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