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召开会议,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最后的完善,并提出相应的几处修改意见。至此,草案修改工作基本完成,26日继续审议,27日交付表决。 据悉,围绕证券法修订草案,法律委员会主要对三个条款做出细微修改。 一是将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二是为了与公司法关于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条款相衔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将证券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对于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界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将草案中关于“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职责描述,建议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责任编辑: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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