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注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今日将交付表决。业界人士认为,总体而言,历时超过两年时间的修订,证券法修订案(三审)在各方面都更趋于完善和成熟。
更加保护投资者权益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改,扩大了《证券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更加具体,有利于规范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更加易于操作。 尤其是对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条款以及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具体体现。
曹凤岐教授指出,《证券法》修订案(三审)扩大了上市公司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重大事件的范围,增加了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的情形,以及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纳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并禁止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通过立法对保荐人的职责加以限定,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曹凤岐指出,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即为了避免恶意收购,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就要公告,但如果大股东是由多家公司联合收购,就可能超过持股比例的限定,所以有必要对这一行为加以明确,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避免其故意规避公告恶意收购,既可以保护上市公司,也间接避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洪艳蓉博士对记者表示,三审稿更加强化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情况,加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使证券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加强,防止股价由于人为的原因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引起过度波动。另外,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三审稿中还专门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样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
她表示,三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这一条的修改防止了公司发行股票规避法律监管的私募发行。
新监管模式重塑券商
洪艳蓉博士表示,修订草案一改过去的分类管理模式,要求证券公司先满足设立的统一标准之后,再根据经营需要和注册资本多寡申请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此,可以防止券商单纯地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拓展业务范围,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实践中已开展的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此次也得到法律确认,成为券商可以申请的业务种类。
第二,首次引入国际证券业领域行之有效的审慎性监管要求,贯穿于券商监管全过程。一方面,证券公司被赋以更多义务,需定期向监管当局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另一方面,监管当局被授以更多执法权限,除了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并由公司付费之外,还可以在公司不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情况下,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其中限令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和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措施强度之大,前所未有。
第三,草案中根据当前对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理经验,规定监管当局可以对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这些措施的设定,将重塑监管思路,促进券商经营管理模式的调整,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在问题严重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上规定了国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弥补问题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资金缺口,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构筑封闭式的客户资产运行通道和强化内外监管措施,无疑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客户资产被挪用的严重问题。
洪艳蓉表示,证券法修订案(三审)构建了一个约束券商的“疏而不漏”的法律责任“网”。实践中,监管当局正在逐步实施券商的分类监管,并根据其风险控制成绩和守法程度,分别与金融创新、融资渠道的提供相挂钩,实行正向激励。修订案在注重惩戒违法的同时,也应该切实反映现实趋势,确认必要的激励手段,以推进证券公司的健康、蓬勃发展。
在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充分考虑到了证券市场的实践过程,在银行资金入市、融资融券、混业经营、期货交易、国企炒股等方面预留了发展空间。因此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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